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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我国农民经济收入不高,抗疾病风险能力不强。
抗风险能力也可以理解为承担灾难的能力。一般而言,人们承担灾难的能力与经济实力成正比。我国农民经济收入不高,承担灾难发生的能力有限,一旦患病,在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同时,又因不能参加劳动而失去经济收入。这就是长期困扰中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风险是普遍存在的,要对付风险就要付出成本。
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的安全保障就需要保险。人们购买保险并不能使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总体损失降低,但是,对于被保险方来讲,购买了保险就会得到一种保障,从而提高人们的抗风险能力。有关资料显示,2005 年广州市城市居民医疗保健占消费性支出比例是5.78%,农村居民医疗保健占消费性支出比例是6.24%,显然,农民医疗保健占消费性支出的比例高于城市居民,即农民的医疗消费倾向高于城市居民。
保险学的理论认为,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与人们的经济收入、医疗消费倾向密切相关。医疗消费倾向与人们的收入成反方向,人们收入越高,医疗消费倾向越低,人们收入越低,医疗消费倾向越高。医疗消费倾向又直接影响着人们抗疾病风险的能力,医疗消费倾向越低,显示人们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越强,医疗消费倾向越高,显示人们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越低。
实际上,过高的医疗消费倾向说明了医疗消费挤占了病患者正常的生活消费,引起生活水平的下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由此而来。我国农民医疗消费倾向高于城市居民的现实,说明了我国农民的经济收入不高,抗风险的能力极其有限。缺乏购买保险意愿,抗风险能力低下的社会群体,当然是防病治病的弱势群体,理应得到政府的关注。
1.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经济利益为导向,调动农民购买保险的积极性,是提高农民抗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
我国农民风险反应不强烈,经济收入不高,缺乏购买保险的意向,抗疾病风险能力非常有限。因此,这是社会保险最需要关注的群体。由于中国农村幅员广大,人口众多,收入水平参差不齐,还难以推行规范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安排补助资金,并要求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补助。这是以经济利益为导向,鼓励农民购买医疗保险,调动农民购买保险的积极性。或许,由于政府投资力度有限,对农民参保的推动力还不尽人意,但通过政府补助,调动农民购买医疗保险的理念是科学的,体现了我国政府愿意为缓解疾病风险承担重要责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是通过政府力量,提高农民抗风险能力的确良重要举措。
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优点与缺陷。
与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显示其优点与缺陷。主要表现在:
2.1 统筹范围扩大更符合大数法则。
大数法则是概率论的主要法则之一,其主要意义是:参保人数越多,抗风险能力就越强。虽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不能等同于现代的医疗保险,但大数法则的原理仍然适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起源于20 世纪40 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医药合作社”。解放后,我国为解决农民缺医少药的问题,曾于上世纪的70 年代和90 年代大规模地组织推广过两次农村合作医疗。这两次合作医疗,是村办村管,基金以村为单位核算,或村办乡管,乡管基金,但仍以村核算。这种筹资方式和管理方式与农民的乡土观念相适应,虽然抗风险能力小,补偿金额少,也不具备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但符合农民“同姓同族一家亲,肥水没流外人田”的心理状态而易于被农民所接受。同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为合作医疗提供了经济依托,乡村的卫生员在为当地农民提供卫生服务的同时,可以按评工计分的原则获得略高于当地农民的收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因小病引起农民家庭困难的可能性有所降低。但是,由于农民活动范围的扩大,社会交往的逐渐频繁,患传染病、地方病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农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大病致贫或返贫。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条件下,合作医疗失去了村集体经济的依托力量,如果仍然以村为单位筹集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合作医疗医疗基金会由于参与人数有限,传染病或地方病突发会引起基金出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县为统筹单位,其覆盖面广,参与人数多,更符合医疗保险大数法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