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抵押财产保险的创新(1)(2)
2015-06-23 01:00
导读:(二)现行操作中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无法充分保障抵押财产的风险价值 虽然银行贷款合同普遍对保险有专门的规定,但对抵押财产投保的保险金额约定不尽相

(二)现行操作中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无法充分保障抵押财产的风险价值 虽然银行贷款合同普遍对保险有专门的规定,但对抵押财产投保的保险金额约定不尽相同,有的甚至没有明确要求,而较为常见的是规定不得低于合同贷款金额。由于贷款金额一般根据抵押财产的评估值设定抵押率后确定(见表3),与抵押财产价值之间存有明显差异,无法充分保障抵押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获得足额补偿。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按照上述规定,抵押财产保险金额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例如按照贷款合同的要求以贷款金额作为保险金额。但如果保险金额低于抵押财产的保险价值,则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将按照保险金额(贷款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所谓“不足额保险赔偿”。 要确保“足额保险赔偿”的关键是根据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而保险价值的确定需要根据财产
保险合同的约定,或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现有财产保险产品通常对投保财产的保险价值进行约定,如财产基本险和财产综合险条款规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也就是说,抵押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只有在不低于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才能获得按重置价值基础计算的“足额保险赔偿”。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抵押财产在银行贷款前所进行的价值评估,通常以市场价值确定,与保险合同中常用的重置价值概念并不一致。另外,抵押房产的价值评估一般包括土地价值。而土地因其属性并不属于财产保险的风险保障范围。如果该抵押房产按包含土地价值在内的评估价值确定抵押率和贷款金额,并按贷款金额确定保险金额,则产生保险标的(不包括土地)和保险金额(包括土地)之间的矛盾,容易发生保险理赔争议。 此外,按贷款金额投保也容易使投保人产生在部分偿还贷款后减少相应保险金额的要求,进一步影响抵押财产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我国寿险投资问题分析及国际借鉴
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缺陷及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