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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国家持股的一种可行选择(1)

2015-08-11 01:17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优先股——国家持股的一种可行选择(1)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随着 经济 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股份制 企业 已成为国民经济的
随着 经济 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股份制 企业 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股份公司作为 现代 企业组织形式,也成了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公司,不是削弱、缩小了国有经济,而是实现了增量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改变了国家单一投资 发展 国有经济的格局,使国有资本结构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调整。但是,由于 目前 多数股份公司 中国 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比例太高,股份制经济的优越性仍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据统计,截至1996年底,全国股份制试点企业有3.6万家,其中股份有限公司9200家,股份公司总股本为6000亿股,其中国家股约占43%[1].如此高比例的国家股作为普通股存在,如果完全按持股比例投票表决的话,仍然足以左右公司决策,难以形成有效的产权约束机制。如何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条件下充分发挥股份制的优越性,仍然是困扰着企业经营者的一个重要的 问题 。笔者认为,把部分国家股转为优先股,无疑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一、优先股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一)优先股的概念与性质

  优先股是指在有关利益分配等财产权利上,如分配盈余、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方面享有优先权的股份。它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一种特别股。它与普通股的差别主要在于股东承担风险大小不同、控制公司能力强弱不同、从公司受益多少不同。由于优先股通常具有盈余分配优先、剩余财产分配优先等等“特权”,甚至直接领取固定比例的股息,因此,其投资风险大大小于普通股。与此相对应,优先股股东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同时,其权利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股东对公司事务通常没有表决权,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弱于普通股等,它实质上是以盈余分配等方面的优先作为无表决权的补偿,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法制原则。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优先股与公司债的持有人都对公司事务没有表决权,或者只从公司取得固定比例的收益,因而与公司债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它与公司债还是存在原则性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

  1、优先股体现的是投资关系,公司债体现的是借贷关系。根据 法律 规定,作为资本的投资不能撤回,只能转让,公司对股东只承担支付股息的义务,且股息由税后利润支付,不得计入成本;而公司债作为债务,公司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且利息由税前利润支付,计入公司经营成本。

  2、对优先股股本,股东除以金钱出资外,还可以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财产权出资,在资产负债表上,它反映为所有者权益,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基础;而公司债的债权人则只能以金钱出资,它反映为负债,是公司对外必须承担的经济责任。

  优先股的上述特性表明,优先股的存在不仅对投资者有降低风险的好处,对公司本身而言,也能起到增加资本金,降低资产负债率的作用,因而是一种一举两得的事情。

  (二)优先股的种类

  按照优先股所享有的具体权利不同,主要可分为:

  1、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当年的盈余达不到优先股应分的股利,其不足部分在其后年度分配盈余时给予补足的股份;非累积优先股是指股利的分配只以当年的公司盈余为限,如未达到优先股应分的股利时,其不足部分,其后年度不再补足的股份。

  2、参加优先股和非参加优先股。参加优先股是指在按原定比例分配股利之后,如公司还有盈余,还可以同普通股一起参加剩余盈余分配的股份;非参加优先股是指股东只能按原定比例分配公司盈余,此后即使公司仍有充分盈余,也不能再参加分配的股份。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3、累积参加优先股和非累积参加优先股。前者是指兼有累积优先股和参加优先股两种股权的优先股,当公司当年的盈余达不到优先股应分的股利时,其不足部分在其后年度分配盈余时给予补足;当公司优先支付优先股股利后还有盈余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分配公司的剩余利润。后者是指兼有非累积优先股和参加优先股两种股权的优先股,当公司当年的盈余达不到优先股应分的股利时,其不足部分在今后年度不再补足;但在公司优先支付优先股股利后还有盈余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分配公司的剩余利润。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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