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多元化经营的效应分析(1)
2015-11-02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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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利用超越对数函数和对我国中小银行1987-2004年间多元
[摘 要] 本文利用超越对数函数和对我国中小银行1987-2004年间多元化经营行为的经济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并从存量和流量角度探究了当前多元化经营的发展水平,提出了我国中小银行多元化经营的行为动因与逻辑。研究发现,我国中小银行存在明显的范围经济,但长期以来多元化经营发展缓慢,现行金融制度环境和中小银行经营机制缺陷是根本原因,外部市场环境约束影响了中小银行的多元化经营,内部风险控制不足制约了多元化的发展动力,过分追求规模扩张影响了多元化经营效果,市场定位模糊导致多元化经营的盲从,因此,要提升中小银行多元化经营水平,必须从外部金融制度和自身经营机制入手。 [关键词]中小银行;多元化经营;范围经济;效应 自1986年交通银行成立并获准经营全能业务以来,中小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中小银行”)凭借自身的经营机制优势和创新能力,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多元化经营行为的先行者,并创造出了光大模式、中信模式以及招商模式等多元化经营的典范。但是,受金融体制和内部经营机制等多重因素影响,中小银行的多元化经营面临诸多困难,其发展水平并不尽如人意。本文将在对多元化经营效应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判断我国中小银行多元化经营的现状,探究多元化经营的逻辑动因,从而为中小银行优化多元化经营行为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我国中小银行多元化经营行为的演变 商业银行多元化经营行为是指商业银行经营超越单一服务产品种类或范围的活动,其内在实质是一种产品创新活动,外在表现为银行在产品服务上超越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界限,为公众提供银行、保险、证券以及信托等全部或其中几种服务,以及在传统银行业务中通过创新实现银行信贷、投资以及中间业务等产品服务的多样化和每种服务内部的多种类细分。回顾我国中小银行多元化经营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首先,中小银行多元化经营发端于我国商业银行体制的建立,自始至终贯穿于我国中小银行的发展过程之中;其次,中小银行多元化经营受制于银行分业经营体制,在监管部门的调控下,走过了一条从“推动、鼓励”到“严格禁止”,再到“适当放宽”的曲折道路。 我国商业银行的多元化经营滥觞于1980年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中提出“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此后各家银行陆续以全资或参股形式开办了大量信托机构。20世纪80年代末,商业银行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基于混业经营的银行多元化经营开始出现。1986年,第一家中小银行交通银行成立,它成为我国第一家可以从事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的综合性商业银行,也是当时惟一不受业务分工限制的银行,既经营本外币业务,又经营保险、证券、投资、租赁和信托等各种非银行金融业务。 但是,随后几年的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中,由于银行大量的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导致金融秩序混乱,所以政府监管部门逐步推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了“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同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分业经营”进一步做出了规定:“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商业银行通过混业经营实现多元化经营的行为被严格禁止;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证监会监管职能被明确界定,成立了保监会,使这种禁止在监管体制上得到了制度保证。由于中小银行的多元化经营受到禁止,交通银行在 1997年和1999年被迫出让获利颇丰的海通证券和太平洋保险股权。

但是,在分业经营的严格限制下,部分中小银行借助于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等多种途径参与到多元化经营中,交通银行以香港分行为基础,成立保险、证券、信托等公司,这些香港公司的本地业务量很小,主要目的不言自明。交通银行等中小银行近年来通过这些香港公司与内地合资成立保险、证券、信托公司,或者直接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方式间接实现多元化经营,其具体模式如表1所示。 最近几年,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间接融资的比重降低,直接融资的比重提高,监管部门逐渐
放松了对银行多元化经营的限制。1999年出台的《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出台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对商业银行而言,这标志着多元化经营渠道的开放。2001年,商业银行发售开放式基金,同年6月出台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允许商业银行可以代理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托管,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金融信息咨询和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等。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将原来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给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留下了空间。200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使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子公司跨业经营。 二、中小银行多元化经营的效应: 范围经济的实证分析 多元化经营的根本目标是降低成本、扩大利润,这也是判断中小银行多元化经营效应的根本标准。如果通过多元化经营降低了单位产品成本,那么多元化经营就应该成为银行的行为选择,反之亦然。而范围经济测度可以作为这一标准。 为了考察中小银行多元化经营是否具有范围经济的效应,这里借鉴已有的研究方法(杜莉、王锋,2002;刘宗华、邹新月,2004),设定银行有两种产品:贷款与投资;有三种投入:固定资产、管理费用和利息支出。L为剔除不良贷款后的贷款余额,S为投资余额(含证券投资),A为固定资产价格,等于“每年度银行固定资产折旧 设备租金 装修费用 房屋租赁费用/银行年度固定资产净值”,X为管理费用价格,等于“银行每年度管理费用/银行年度总资产”,I为利息支出价格,等于“银行年度利息支出/银行年度存款”。 构造中小银行范围经济超越对数成本函数,并展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