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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资本约束(1)

2015-11-10 01:47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资本约束(1)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银行作为一种高负债经营的金融企业,存在内在的不稳定性和脆
银行作为一种高负债经营的金融企业,存在内在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因此,综合反映银行抵御各种风险能力的指标——资本充足率也就成为银行经营者与监管者关注的中心之一。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8%的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现在已经成为国际标准,2004年6月制订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更是将其确定为新框架的第一支柱。我国银监会于200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充足率管理办法》),其监管理念和要求基本与《巴塞尔协议》保持一致。银监会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在 2006年底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各银行纷纷通过上市融资以及发行次级债的方式补充资本,而改善资本充足率另一个方式就是资产证券化。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银行业普遍认为,发起银行通过实施资产证券化,将证券化资产从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中转移到特定目的机构{SPV)的资产负债表中,从而实现了对资产的表外化处理,减少风险资产规模,起到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效果,但上述的分析忽略了资本监管这一重要的约束。银行监管当局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资本计提更注重于风险是否真正从银行转移出去。本文将结合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案例,从资本监管的角度探讨资产证券化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改善效果如何。   一、银行改善资本充足率的途径  根据《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 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因此,银行若要改善其资本充足状况,有两种途径:一是调整分子,即通过增加资本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如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和五年期以上的长期次级债券等;二是调整分母,即通过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来使其达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如出售一部分贷款,或将高风险权重的资产转换成低风险权重的资产等。资产证券化就是调整分母战略中的一种。对银行而言,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贷款的未来现金流进行组合,出售或转让给特定目的机构,并以这一资产组合为偿付基础发行有价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活动。发起银行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对资产类型进行选择,这直接影响到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改善程度。  (一)对不良贷款和优良贷款的选择  优良贷款证券化通过影响银行风险资产总额来发挥作用,即银行将拟证券化的优良贷款在真实出售模式下移出表外,从而缩小资本充足率的分母,达到改善资本充足率的目的。而不良贷款证券化则会同时影响到资本充足率的分子和分母:一方面,它能减少风险资产的总额,另一方面,由于对拟证券化不良贷款确认的损失需要在资本总额中扣减,它还会减少银行的资本。而不良贷款证券化最终是否能够起到改善资本充足率的作用,还取决于不良贷款损失率的大小:当不良资产的损失率小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能够起到改善作用;反之则会进一步导致银行资本状况的恶化。  (二)对不同风险权重贷款的选择  在《充足率管理办法》中,计算银行的风险资产时,不同类型的贷款被赋予了不同的风险权重。风险权重高的资产需要计提更多的资本,通过资产证券化后,银行按照信用评级机构的风险评级来计提资本。因此选择不同类型的证券化资产,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程度也有所差异:风险权重越高的证券化资产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越大,反之则越小。  二、建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其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2005年10月7日银监会颁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从“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角度提出资本要求。随后,建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即“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此次发行为我们分析在资本监管下资产证券化对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改善效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  建行此次证券化资产达到 30亿元,尽管风险加权资产额减少8.2亿元,但由于其持有次级证券作为信用支持手段,使得其资本被扣除0.9亿元。综合来看,经过资产证券化后建行的资本充足率得到了改善,但效果并不显著。笔者认为在资本监管约束下,资产证券化改善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效果要打折扣。  三、资本监管对于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约束  由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风险的隐蔽性,各国银行监管机构都采取了较为谨慎的监管条例,对其中的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和有效控制。从资本监管的角度,监管当局最关心的是:无论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如何设计,风险是否自始至终都通过资产的真实出售,有效地从银行转移出去了。如果风险确实得以转移,银行就无需再为这部分资产计提监管资本;但如果银行还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就必须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从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来看,在许多交易结构中,作为发起机构的银行都保留了不同程度的风险。甚至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资产虽然在“法律”和“会计”意义上已经实现了真实出售,但就其“经济实质”而言,发起银行仍然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如果不为这部分风险计提监管资本,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和经营的审慎性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害。所以银行监管当局一般规定商业银行为充分抵御因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应当基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资本。银行监管当局对于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资本计提的约束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起银行是否对被转让的资产保留了实际控制  资产证券化的实现一般需要破产隔离机制提供保障,这意味着银行需要将信贷资产转移到特定机构。但银行监管当局更关注风险是否真实地转移了。《管理办法》规定发起银行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扣减被证券化的信贷资产:1.与被转让信贷资产相关的重大信用风险已经转移给了独立的第三方机构;2.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3.发起机构需要由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表明其与被转让的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农发行不良贷款的形成机制:一个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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