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1)(2)
2015-12-19 01:00
导读:诚信行为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文化、经济、法律等制度基础,同样,中国保险业诚信的缺失也是历史发展进程中某些不足和缺位累积而成的,与传统文化的
诚信行为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文化、经济、法律等制度基础,同样,中国保险业诚信的缺失也是历史发展进程中某些不足和缺位累积而成的,与传统文化的局限性、产权不明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等密不可分。
1.传统文化的局限性。诚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传统文化既有强调诚实守信的积极意义,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局限性。例如,儒家的伦理思想一方面倡导诚信,认为“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诚信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又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如“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论语·泰伯》),隐含着愚民的思想和主张,带有
政治伦理的色彩,主要是“地位卑微者”对“地位尊贵者”单向而特殊的诚信。中国传统文化中单向而特殊的儒家伦理及个别主义的宗族伦理观,长期主导并影响着社会诚信观念的形成,这是与市场经济下双向甚至多向的超亲缘的普遍性信用精神不一致的,是对诚信理念扩展的限制。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相适应的信用关系和法律制度还没有充分发育。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变迁导致众多经济规则的变动,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必然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这一过程难免带来行为的偏差和利益的重新分配,由此引起信用的社会文化、经济及法律基础的重构。在此背景下,保险运行规则的形成以及诚信制度的构建,也必然要经历一个从认识到适应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也就难免出现保险业及其市场主体的诚信缺失问题。
2.产权不明晰。信用关系的制度基础在于合理的产权制度。诚信状况往往与长期利益成正比,与短期利益成反比。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行为者往往会从长远利益出发诺守诚信。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前提,无恒产者无恒心。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企业的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成为了诱发保险企业短期行为、失信行为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用博弈论的观点分析保险行为,在保险一方不守信的情况下,一方受损,另一方获得利益最大化,使总体利益趋于小化;在保险双方都不诚实守信的情况下,双方均难以获利。即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会使保险行为主体产生追逐短期利益的心理,陷入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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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管理制度不健全。保险诚信制度的建设,离不开保险经营机构自身的规范管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及保险代理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保险代理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保险管理制度不健全时,员工及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状况就会失控,进而危及到保险业的信誉度。
4.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由于我国信用管理体系的不完善,对失信行为的监督及约束机制软化,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当社会性与“经济人” 的人性相冲突时,“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可能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这也是保险领域产生诚信缺失的重要根源。 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需要构建以诚信为本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
中国的传统文化及伦理观念中有不少诚信思想,体现出诚信对国家、社会、事业乃至个人的重要意义。孔子在《论语》中提出“民无信不立”,认为“信”对国家和社会而言,是比“食”和“兵”更为重要的前提条件。而且,在我国古代,往往“仁”包含了“信”,“礼”则体现出对“信”等概念的制度规范。老子的信用观是:“轻诺必寡信”(《道德经》)。庄子认为:“真者,精诚之至也。不精不诚,不能动人”(庄子《杂篇·渔父》第三十一)。韩非子说:“巧诈不如拙诚”(《韩非子·说林上》);“明主积于信,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韩非子·外储说左上》)。韩非子既强调了诚信的重要性,又诠释了信用与法的关系。墨子亦言:“言不信者行不果” (《墨子·修身》)。纵观儒家、道家、法家、墨家等的言论及思想,尽管对“诚”的解释有其阶级性的内容,但也赋有民族性的精华,其积极意义是成就道德人格、造就良善人伦所不可或缺的。而且他们都肯定了“信”的治人、治国、治世之功。正是由于诚信之德在整个道德规范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历代思想家都在不断地挖掘和提升它,统治者也在不断地弘扬和强化它,使之居于社会道德的主导地位;在社会心理层面,崇尚明礼诚信逐步成为一种文化传统,内化为我们民族的一种精神特质,这就使诚信之德在中国社会实际上成为维系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道德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