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1)
2015-12-19 01:00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1)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内容摘要]在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诚信状况却令人堪忧
[内容摘要]在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诚信状况却令人堪忧,诚信缺失已成为保险业不容回避的严峻挑战。本文将保险学与经济学、
伦理学相结合,探索了市场经济中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冲突与摩擦下的保险诚信问题,认为构建以诚信为本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对于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保险业;伦理;诚信;制度
Abstract: Insurance industry has gained rapid development in China. However, absence in integrity gradually becomes a disturbing problem and severely challenges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Combining insurance with economics and ethics, this paper focuses on analysis of insurance integrity under confliction of morals and economic interests in market economy. It concludes that to build the ethic dimensionality and moral foundation based upon integrity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 industry.
Key words:insurance; ethic; integrity; system
责任编辑:单丽莎 收稿日期:2006.10.23保险业的发展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学问题,而是一个涉及诸多学科领域的综合概念。由于在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上,诚信缺失已成为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因而,将保险学与经济学、伦理学相结合,探索在市场经济下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的保险诚信问题,并进而思考如何推进诚信制度建设,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业发展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当前我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及社会根源
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一直快速发展。2005年,全国保费收入已达4927.3亿元,同比增长14%。截止2005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15225.9亿元,比年初增加了3240.1亿元。①然而,保险业的诚信状况却令人堪忧。2005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并对其进行了点评,在这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中,保险条款就占了两项。2005年 10月11日,《中国青年报》以“577份保险公司合同隐含‘坑人’条款2100多”②为题,报道了浙江省
保险合同存在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在此,我们姑且不论这些条款是否真是“不平等格式条款”或“坑人”条款,这起码说明保险业在消费者心中的诚信形象绝对不容乐观。
我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既体现于保险中介者,又体现于保险供求双方,其主要表现:(1)设计保险条款时,用晦涩或所谓专业性的语言设置陷阱,在保险标的出险或被保险人索赔时逃避保险责任;(2)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侵害被保险人权益;借助政府机构等部门的行政权力,以联合发文、会议纪要、口头命令等方式发展业务;(3)通过协议或借助行业协会名义联合限价、划分市场进行垄断经营;(4)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给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5)对保险代理人的选择、
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些公司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6)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缺失;(7)在获得更多代理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保险代理人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误导宣传,为获取业务不择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等。保险消费者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是:(1)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条件;(2)故意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或者伪造索赔单证骗取保险金;(3)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增大保险人理赔的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