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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1)

2016-08-17 01:04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解析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1)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在主体资格、侵权行为认定、因果关系、主观归责、损失界定等方面填补了我国证券法规的空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并将对司法实践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在依法设立的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向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人提起民事索赔诉讼。符合原告资格的投资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被告虚假陈述期间买入证券;2、因卖出或持有该证券而导致价差损失;3、该虚假陈述已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或法院的刑事判决;4、自前述机构处罚日或判决日起诉讼时效期间未满两年。

  在被告的主体资格方面,只要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且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的,均可成为索赔对象。具体包括: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前列机构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其他机构或自然人。《规定》所引进的“实际控制人”概念不但扩大了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而且对从源头上扼制作假具有重要作用。

  二、侵权行为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侵权行为形态、重大性、违反披露义务等方面判定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构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形态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不正当披露。虚假记载是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虚构、捏造事实;误导性陈述是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使投资者发生错误判断的表述;遗漏是行为人将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大信息予以隐瞒或疏漏;不正当披露是行为人不及时或不按法定方式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导致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虚假陈述必须符合“重大性”标准,即虚假陈述的内容或事项必须是重大的、关键性的信息。一般来说,只要该信息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就符合“重大性”标准。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因此《规定》将被告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所违反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合同义务或专业义务。违反合同义务时,往往会出现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反专业义务,主要表现为对注意义务、审慎义务、尽职调查义务等的违反;因此,媒体、记者、证券分析师等均可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人。

  三、因果关系

  根据侵权法原理,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只有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虚假陈述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如果由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普通投资者举证因果关系的存在,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存在困难。《规定》借鉴了国外的“市场欺诈理论”和“信赖理论”,对因果关系举证实质上采用了客观主义的推定标准。即,只要投资者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间买入证券,并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卖出并出现差价损失的,法院就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毋须投资者举证。这样,就为受害投资者的诉讼成功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操作原理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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