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制外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1)(2)
2016-09-04 01:10
导读:劳动监察手段比较落后,停留在查处群众电话、来信举报以及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方式。而电话、来信举报有些不合理限制,例如,要求具名制,使劳动者
劳动监察手段比较落后,停留在查处群众电话、来信举报以及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方式。而电话、来信举报有些不合理限制,例如,要求具名制,使劳动者因种种顾虑而不敢举报。匿名举报,则被明确告知不予受理,打击了劳动者举报、揭发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网上举报“尚未开通”,“政府网站”在有的地方,例如,郑州市政府2004年对所属各县市区、各局委网站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结果发现,在15个县市区政府网站中,竟有超过三分之一的网站信息至少4年内没有更新[2]。日常巡查依靠只有十几人的监察队是难有大作为的,专项检查则满足于各用人单位自查自纠,上报数字,这对违法单位来讲根本不起任何作用。
劳动行政执法,主要依靠监察队伍,在机构改革过程中,监察队伍不能被削弱,而是要壮大要扩充;要提高监察人员的素质,监察人员必须掌握有关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一切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加强监察人员的角色意识、服务意识,加强对他们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忠于职守、不畏权势、主动热情、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要多方面拓展举报渠道,建立“劳动110”。应修改劳动违法案件举报办法,取消具名制,打消举报者的思想顾虑;充分利用“政府上网工程”,开通各项保险交纳情况网上查询系统,开通网上举报信箱,开展劳动违法网上论坛,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以曝光和谴责,并从中收集违法线索;要建立兼职劳动监察员制度,吸收各行各业
政治觉悟高、法律意识强、服务热情的有志之士加入兼职队伍,解决监察人员人手不足的困难;建立相关职能部门的会计联机系统,使审计、劳动、税务、财政等部门的有关数字信息联网,杜绝用人单位在报送数字时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监察人员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其管辖范围内出现半年以上的违法行为而未查处的现象,应追究监察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失察责任。通过上述改进,建立对劳动违法案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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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工会职能,构建内部制约机制
劳方与资方的关系,从本质上是一种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和合同关系,所以他们之间的问题,也得靠市场中的平等协商和利益博弈来解决。工会的作用到位,对保护弱势群体才能最迅捷,也最有效。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阶级虽然在政治、经济上处于被统治被剥削的地位,但在法律上其合法劳动权益受到较好的保护,这固然与他们的完善法制体系有密切关系,但更重要的是工人阶级拥有一个强大的工会组织,资产阶级在他面前不得不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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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军人
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创新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