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经济实质分析(1)(2)
2016-10-02 01:28
导读:3.直接权益观。这一观点认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最终将提高权益资本(Brigham,1966),利息支付将被看作为可抵税的股利,因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时就
3.直接权益观。这一观点认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最终将提高权益资本(Brigham,1966),利息支付将被看作为可抵税的股利,因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时就代表一种权益,而且在可转换债券转换之前都具有权益性质。在转换中原始发行收益将按股东权益份额再分类,不确认利得和损失。因为大多数可转换债券到时会转换为股票,那么原先将其划分为权益反映了可转换债券的较高转换可能性的经济实质,所以这种方法更注重可转换债券的经济后果性而非它现在的特性。这种方法对于债务权益比的变化影响非常大。
4.分离权益观。此观点把可转换公司债券看作是具有可分离权利的权益。与直接权益法的观点一样,这一观点认为可转换债券发行的全部收益应作为权益,而且支付的利息也可以抵税。但和上述观点不同的是发行收益被分成两个资本帐户,一个与转换价值有关,一个与直接债券价值相关。
5.标的资产价值决定观。这一观点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权益还是债务取决于标的股票的价值。McCullers(1971)指出,由于可转换债券初次发行时代表总的债务,所以不必分开对债务和转换权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当转换价值超过行权价格时,可转换债券应该被重新定义为要支付可抵税股利的权益。既然可转换债券在转换前应重新分类,所以不确认利得和损失( Purdy, 1990)。二是指可转换债券是可分离权益还是可分离债务取决于标的股票价值。这一观点在过去20多年里受到广泛关注,特别在估计可能的行权和计算每股收益的研究之后(Bierman, 1986;Givoly and Palmon, 1981)。这些研究表明,当标的股票价值逼近和超过行权价格时,资本市场对可转换债券的经济实质认识有了根本改变,即从将其作为债务到作为权益。而可转换债券市价和标的股票市价之间的差异预示着转换权的存在,这一转换权应该分离处理。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6.权益索偿权观。这种观点把可转换公司债券看作是权益的索偿权,即转换权表现为一种潜在权益的要求权,这种权益在债券发行时加以确认(Falk and Buzby, 1978)。该观点认为总融资成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以名义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是“如果被转换”持有者获益的权利。这与现行实务中利息费用的构成不同。第二部分将导致支付费用并贷记负债,转换后负债帐户的累积数代表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和转换股东之间权益转移的历史成本。这种观点下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转换成本,而这比基于市价的计量更符合公认会计原则。这种方法把可转换债券看作是与普通股等值并同其一并计算每股盈余。如果债券到期即被赎回,可转换负债帐户的余额则被确认为利得。
7.合同观。Rue、Stevens和Volkan(1996)认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具有权益特征的部分被执行的合同。与之相适应,会计处理方法强调经济实质而不是在转换时被权益代替的负债的会计处理。可转换债券发行方以高于现价的价格销售未来的股票,作为接受投资者现金付出的报答,发行者承诺在未来期间按照投资者的需求发行一定数量的股票,并在股票发行前按固定利率支付现金利息。持有者承诺当转换价值超过约定执行价格时以执行价格购买股票,但当持有者不能行权或是可转换债券被发行者赎回时持有者可以得到认购价返还。可见此观点就是把可转换债券看作是发行者和持有者之间的一种合约,而且是一种对持有者来讲有无限利得和持有期间有保障利息却风险有限的股票发行计划。但该合同或计划只有当发行者赎回可转换债券、投资者要求转换或可转换债券到期时才会终止。对于发行者而言,股票发行计划将按高于现价的价格进行提高了权益资本,因此可转换债券以较少的股票发行提高了资本结构。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特征的重新界定
以上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经济实质的不同论述都有一定道理,但对于其经济实质的理解不甚明了,为此我们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经济实质进行了重新界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是企业购入的可在一定时期以后转换为股票的债券,它是一种由债务主合约附加嵌入转换股票期权的组合金融工具。其特征归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