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僵局中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1)(3)
2017-03-17 01:01
导读:(2)强制控股股东收购股权 针对实际生活中,当一些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分配公司利润、中小股东难以通过合理价格转让出资方式退出公司,
(2)强制控股股东收购股权
针对实际生活中,当一些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分配公司利润、中小股东难以通过合理价格转让出资方式退出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公司法》规定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在某些股东控制公司权利、不愿分配利润和收购股权,出现公司僵局时,受损股东或不愿意继续经营的股东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3)明确股东间接或直接诉讼的救济机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采用间接或直接的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股东采取间接的诉讼方式包括三种情形:一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通过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请的诉讼;二是针对监事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通过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三是针对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既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请诉讼,也可以通过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对于这三种情形,股东都有权向相应机构或者人员提出书面请求。股东采取直接诉讼的方式也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股东经书面请求后,相关机构或者人员拒绝提起诉讼的;二是相关机构或者人员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三是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4)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司法解散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司法解散公司。所谓司法解散,就是指当公司出现不得不解散之情形时,法院基于股东解散公司之诉请,剥夺公司的法人资格,判决公司强制解散,以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即陷入了公司僵局;二是必须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请求。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3、对《公司法》股东权益司法救济机制的评析
与我国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相适应,司法救济功能逐渐担负起化解过去由行政机关处理的纠纷或者解决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的纠纷。我们认为,《公司法》在解决公司僵局、保护股东权益方面的突破过于谨慎,不足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纷繁复杂的问题,并且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范,给《公司法》的有效施行带来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如下: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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