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网络保险的发展对策分析(1)
2017-06-04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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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保险作为一种新的业务模式在我国尚处于实践性探索阶段,其发展仍然受到很多问题的制约,对此,我们提出的对策为: 大力发展多渠道整合营销方式激活网络保险市场、加强建设我国网络保险的法律法规环境、加大保险产品开发和创新的力度、切实保证网络保险的技术可行性。
关键词:网络保险 发展对策
一、大力发展多渠道整合营销方式激活网络保险市场
尽管国内各大保险公司正式开展网上业务的消息在短短几年内纷至沓来,但保险行业95%以上的业务仍然来自传统渠道。为何被寄予厚望的网上保险迟迟难以成为保险王国中的实力战将?我们看到,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做电子商务一般采取三种办法:一是打广告,在自己的网站上做不需花钱的广告,或花大价钱在综合门户网站投放广告;二是摆产品,将保险公司能放在网上的险种和产品一股脑儿全摆放在网上,以此作为获得准客户的途径,客户能来多少算多少;三是搞概念,从投保到核保、再到支付,一味追求网上全程交易。这种“网内圈网”的单一营销模式并未使得客户对产品信息的了解程度达到预期的目标,而实际在网上投保的客户就更少了。因此,保险业强烈呼吁通过多渠道整合营销方式激活网上保险市场。多渠道整合营销方式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的整合。二是网络营销与其他新渠道营销的整合。三是网络与网络的营销整合。
二、加强建设我国网络保险的法律法规环境
2005年4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国内首张电子保单在北京正式问世,并为网上投保的客户颁发了国内第一张电子保单。这一法律的颁布解决了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大大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开展,但尽管整体方向被肯定和保证了,各行各业内的法律法规体系仍然不十分健全,体系建设仍有待加强。在保险业,网络保险的发展对传统的保险与商业法律提出了巨大挑战,而法律法规本身的不完善也会大大限制网络保险的扩张空间。因此,尽快完善网络保险的业务法规成为当务之急。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制定网上保险业务法规要积极体现保险立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同时要充分考虑到目前我国保险业受到严格管制和电子商务起步不久的现状。网上保险业务法规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两项基本原则:一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要对立法依据、管辖范围等作出明确的原则性规定,又要考虑到在今后一定时期内的适用性。因而需强调宏观指导性,不宜流于繁琐。二是严肃性和时效性相统一。既要体现出现阶段我国保险业仍然接受严格监管的现状,又要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能因规定过于严厉苛刻而影响网络保险业务的发展。另外,美国、欧洲及日本的网络保险较发达,多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也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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