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1)(5)
2017-08-04 01:12
导读:第三,对上市公司而言,不必要区分故意和过失,只要其陈述的内容不真实,即使这种不真实是因为疏忽而遗漏,上市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对中介机构而
第三,对上市公司而言,不必要区分故意和过失,只要其陈述的内容不真实,即使这种不真实是因为疏忽而遗漏,上市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对中介机构而言,则应当区分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其出于故意,且与上市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形成恶意通谋,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是轻微的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不仅是信息源的控制人,最了解影响投资人投资决定或证券价格的信息,所以应该具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专业机构是证券发行与交易的重要参与者,是某一方面的专家,对招股说明书及有关的材料的相关部分出具报告或意见并签字,应当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核义务就足够了。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体系
浅论证券欺诈及其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