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1)(2)
2017-08-04 03:46
导读:2.有效解释原则。即如果一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使合同有效的解释。 3.目的解释原则。当文字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
2.有效解释原则。即如果一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使合同有效的解释。
3.目的解释原则。当文字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
4.依习惯解释原则。有歧义的文字依订约时的惯例进行解释,惯例虽未载明于合同, 但解释保险合同时可作补充。
5.整体解释原则。合同的全部条款可以互相解释,以确定每一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含 义。
6.诚实信用原则。《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一般交易 上的习惯进行解释”。 (二)表示说
1.整体解释原则。合同中的每一个词均有具体含义,某一词的解释应同合同的其它部 分无矛盾之处。
2.专业解释。对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一般应按文字的通常的意思去解释,但专业术语 ,则要从专业角度去解释。
3.一致原则。某一用词在整个合同中的含义应一致。当保险单中的特约条款与一般条 款不一致时,特约条款的含义优于一般条款原则。当保单后加条款与保单的格式条款不 一致时,后加条款优于格式条款,手写条款优于打印条款。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析保险业参与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
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