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中SPV法律问题探析(1)
2017-08-06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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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资产证券化在美国诞生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被认
内容摘要:资产证券化在美国诞生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被认为是当今资本市场上最富生命力的金融产品之一。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手段,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同样有着广阔的前景。本文从特殊目的载体(SPV)入手,简要介绍了SPV的法律性质、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着重阐述了SPV的构建在组织形式和行为法上的立法障碍,最后提出了我国进行SPV构建的对策。 关键词:SPV 资产证券化 破产隔离 实质合并
资产证券化是近年国际金融领域中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但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资产证券化交易架构的核心是破产风险隔离机制的设计,而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SPV)正是这种风险隔离机制的产物,它涉及到证券化资产实现真正的破产隔离、投资者的信心、证券发行中的增级与评级以及发起人的会计作帐等问题,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运作得以成功的关键。
特殊目的载体概述
特殊目的机构是为了实现资产证券化而专门成立的一种经济实体,是发起人为了实现其特定的财务目标而设立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它以企业的形式存在,实际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进行。
(一)SPV的性质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特殊目的机构虽不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也不是证券的承销人、投资人,它只是为了配合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而进行一系列运作,如破产隔离、信用增级等,但正是这种运作,使得特殊目的机构成为资产证券化全过程中的关键性因素。为实现上述功能,对特殊目的机构一般有以下几种特性:
SPV是一个破产隔离的实体。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是指法律或者企业章程中规定,该经济实体不得主动或被动的适用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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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V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资产支撑证券之所以能成为资本市场上一个重要的融资手段,并被投资人所认可,是因为特殊目的机构是一个独立的证券发行人,这与传统的债券有很大区别。正是由于特殊目的机构的独立性和破产隔离,使得资产证券化安全性大大增强,所以特殊目的机构不但应独立于发起人,也应独立于证券的评级人和承销人。
SPV是“空壳”经济组织。特殊目的机构的组建,并不需要实际的大量资产。特殊目的机构的发起人在组建特殊目的机构时,为了节约成本,大都把特殊目的机构设计成空壳的组织。
(二)SPV的法律形态
SPV 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合伙式、信托式和公司式三种。三种组织形式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都得到了应用,只是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所应用的形式不同而已,但基本上都是依据利益最大化原则而设立的。
有限合伙型SPV的特点是合伙由其成员所有并为其成员服务,有限合伙型SPV通常主要向其成员即合伙人购买基础资产,主要为其成员证券化融资服务—这也是它区别于公司SPV的重要不同点,公司型SPV可四处购买基础资产。信托是一种精巧的财产制度,信托财产制度天然的风险隔离特性,使其成为一种非常合适的SPV形式。公司型SPV可以大大地扩大资产池的规模,从而摊薄证券化交易较高的初始发行费用。
(三)SPV的法律地位
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来看,特殊目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重要地位。其作用主要有:特殊目的机构通过“真实销售”的方式获得发起人的资产,使发起人的资产与发行人的资产相分离,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这种分离能够使证券发行人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特殊目的机构本身的业务状况对其发行的资产支撑证券的评级也会产生影响;特殊目的机构所采用的组织形式会对资产支撑证券的形式产生影响。因此在资产证券化涉及的诸多的法律问题中,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问题具有极端的重要性,直接影响了资产证券化的成败。在有证券化成文立法的国家和地区,作为资产证券化中介机构的特殊目的机构是立法的重要内容。
运行SPV破产隔离的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