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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账户质押拷问法律缺失(1)

2017-08-07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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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宜仅仅以 法律 没有明确规定为由,将证券交易账户质押认定为无效,否则,不仅容易扰乱现实的 经济 秩序,而且会放纵背信行为的滋长

  证券交易账户质押并不是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一个新生事物,之所以多年来一直未引起业界和法学界的注意,主要是因为证券公司以其自身特有的代理交易结算的优势,无论是作为委托人还是作为监管人,均能够在实际上控制质押账户,从而较好地控制了风险,未引发大的纠纷。但由于2001年以来股市的持续低迷,使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资产大幅缩水,这种似“君子协定”式的契约安排已经无法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大量的纠纷开始进入法院,各方当事人也试图通过法院讨个“说法”。

  证券交易账户(包括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质押是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股市“庄家”在资本市场融资的一个重要的财务手段。其操作手法一般是通过委托理财协议的担保条款体现出来的,常见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双方分别为证券公司和其客户,双方约定,证券公司作为委托人将其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下称代理账户)内的资金和股票委托其客户(受托人)操作;二是,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均为投资者,双方在达成委托理财协议之后与证券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协议。

  法律规定的模糊与缺位

  对于这种民间的融资手段,我国现行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关于资金账户的质押,我国司法解释只有关于金钱质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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