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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协议下的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1)

2017-08-11 01:07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新巴塞尔协议下的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1)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摘要】随着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愈来愈激烈,风险也愈来愈大
【摘要】随着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愈来愈激烈,风险也愈来愈大,需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即将推出新资本协议,以促进银行业的稳健发展,虽然考虑到中国的具体国情,我国暂不执行新协议,但是也必须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学习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和方法。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 风险管理
  
  一、新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及主要更新内容
  
  1988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统一资本测度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对全球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的规范化经营、金融风险管理产生了积极影响,对国际金融业安全运行产生了良好的作用。但是,近10年来银行业发展迅猛,其主要业务由传统的信贷业务发展到包括资产管理、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利率互换等各类金融产品的提供,金融市场在科技进步的推动下交易空前活跃,金融风险空前加大,致使该协议同目前金融业的风险管理要求不相适,协议要求的监管资本同大银行依据自身较为复杂的风险管理模型确立的资本需求量不一致,大银行认为自身的资本衡量标准更切合实际风险程度,因而对执行协议要求的标准缺乏积极性,降低了该协议在监管中的权威性。鉴于此,巴塞尔委员会于2001年1月出台《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草案)》。经过二次征求世界各国的意见修改后,于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相比现行协议,新协议对风险管理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1、支柱一——最低资本规定
  委员会关于最低资本规定的方案是建立在1988年协议基本内容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统一的资本定义和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比率,但新协议对银行风险的评估更精细、更全面,除信用风险外,还将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纳入了其中。这样,总资本比率的分母就由三部分组成:所有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和12.5倍的操作风险。因此,如何更加合理地计量银行风险是新协议主要解决的问题。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2、支柱二——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新协议强调,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监管当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各家银行建立起有效的内部程序,进一步评估银行在认真分析风险基础上设定的资本充足率。为此,新协议明确了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项重要原则:(1)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2)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3)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4)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除了上面的四项原则以外,新协议还规定了监管当局的透明度和责任,要求监管当局必须以高度透明和负责方式履行公务。鉴于银行账簿的利率风险的重要性,而各银行之间该风险的性质及监测管理办法各异,新协议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比单一最低资本规定能更好且更有效地反映并处理风险,因而将其放在支柱二处理。
  3、支柱三——市场纪律
  新协议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根据2000年公布的六项建议,新协议在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新协议强调了有关风险和资本关系的综合信息披露,监管机构要对银行的披露体系进行评估,为此委员会致力于推出具有统一标准的披露框架。根据重要性原则,信息披露可分为核心信息披露和补充信息披露两种情况。关于信息披露的频率,新协议指出一年披露一次是不够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参与者只能对滞后几个月且不能反映银行真实风险状况的信息做出反应,因此最好是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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