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团客户关联交易信用风险监管现状与制度成
2017-08-11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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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客户关联交易信用风险是指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在内部关
集团客户关联交易信用风险是指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实行非法担保等情况,使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从而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以及由此产生其他损失的可能性。目前,尽管各商业银行提出了要调整经营战略,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和零售业务,但不可否认的是,集团客户仍然是各大商业银行的主要客户群体和重点营销对象,关联交易信用风险依然是集团客户信贷管理中的难点问题。下面即通过集团客户关联交易信用风险监管制度的现状分析,探讨关联交易信用风险产生的制度根源。
一、集团客户关联交易信用风险监管制度现状
为切实防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针对集团客户已经爆发及潜存的信用风险问题,中国银监会于2003年10月23日发布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指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商业银行加强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起到了一定的指导和监管作用。首先,引导商业银行从人员、组织机构和业务运作上构建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其次,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信贷信息咨询系统,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加强集团客户有关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同时加强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和商业银行与社会咨询机构之间的合作等。第三,促进银行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行为的监管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服务,同时,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制度建设和信贷信息系统建设的监督检查。
针对银行不能了解和控制单一法人客户的信用风险,导致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例过高、银行蒙受重大损失的情况,1999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下达了《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按照《指引》的定义,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各商业银行在人行与银监会的政策支持下,也逐步推行了统一授信管理,并建立起客户授信的统一管理机制,并针对集团客户关联交易信用风险问题出台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到以下几方面以下内容见之于各商业银行内部资料:
1.在授信审查中要求明示关联关系。如有银行规定,客户向该行申请授信业务时必须披露其关联企业的以下情况: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在企业客户与该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客户应在合并报表中披露交易类型、金额及定价政策。另有银行则明确要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查明关联企业的组织结构及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查清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即剔除关联交易后的资产、负债、销售收入、利润,尽可能分析关联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全面掌握集团关联企业的经营动态,保证企业信息的及时收集和共享,以便能够对风险提前预警。
2.对关联企业设定统一的授信限额。如某股份制银行在授权授信管理办法中指出,“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如该集团公司是紧密型的(集团内的资金调度统一安排、财务报表合并),则需确定一个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上限。对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授信额度上限之和不得超过已对该集团客户所核定的总体授信额度上限。另一银行也将紧密型关联企业视同单一法人客户管理,采取向其集团公司、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统一授信方式,统一核定授信风险限额。对松散型关联企业可暂不实施统一授信,对其分别核定授信风险限额,但为了防止套取银行信用,避免风险过于集中,在授信业务调查和审查中应明示其关联关系,引起足够关注。还有银行为了严格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严肃授权,防范授信风险,要求分行应坚决杜绝内部多个营销团队对同一客户多头营销、多头授信的现象;禁止分行通过对集团关联企业分拆授信户头、分别授信,借此绕开总行审批权限规定、扩盘授信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