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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主银行制度演变的路径分析(2)

2017-08-14 01:55
导读:3.经济民主化时期对日本金融体制的改革 战后,为了稳定货币和支持经济重建,盟军司令部在日本经济民主化时期,对金融体制的改革措施较少,基本没有

  3.经济民主化时期对日本金融体制的改革

  战后,为了稳定货币和支持经济重建,盟军司令部在日本经济民主化时期,对金融体制的改革措施较少,基本没有改变战前已经形成的银行体系。首先,在解散财阀过程中,旧财阀集团的城市银行没有一家被列为控股企业,也没有一家成为被集中取缔的对象。这样,旧财阀的金融企业被完整地保留下来;其次,为了限制财阀企业的重新聚集,1947年的《禁止垄断法》中规定: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票的比率不得超过发行总数的5%.但1949年第一次修改《禁止垄断法》时,只禁止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持有股份。1953年第二次修改《禁止垄断法》时,不仅进一步降低了对银行和事业法人持股的限制,而且把持股限制由5%提高到10%(1977年再次修改《禁止垄断法》,把法人持股限制比例从10%降低到5%.但允许法人机构在10年后达到5%的限制性标准);第三,1947年的《证券交易法》是以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为范本制定的,禁止商业银行和其附属的信托企业承销、持有和交易企业证券,目的是建立美国式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相分离的金融体制。1948年又根据占领当局的意向对该法进行了全面修改。结果导致日本与美国金融体制分业经营不一致的地方,美国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有限的自有资金和独立的信托部持有企业股票,商业银行不能从事承销证券等投资银行的业务。日本银行也不能从事投资银行的业务,但却可以直接持有企业股票,存款可以通过银行转化为股票投资。

  1949-1964年是日本个人持股占主导地位的时期,但在这一时期,法人持股比率不断提高,个人持股比率不断下降。1949年,日本股票市场重建时,日本个人持股达到最高的69.1%,法人持股只有28.1%,其中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为12.5%,银行持股只有9.9%.到1964年,个人持股比率降低到45.6%,法人持股比率上升到52.3%,其中金融机构持股比率提高到35.9%,而银行持股比率上升到21.6%.银行持股比率提高意味着银行与企业通过产权方式相互结合得更加紧密,为主银行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另一方面,战后银行系列贷款曾经一度消失。为了对付战后的通货膨胀和资金短缺,1946年日本发布了金融紧急措施令。当时,大银行资金力量薄弱,不能充分提供资金。1947年1月,日本政府设立了“复兴金融公库”,采取低利息贷款政策,优先向工矿业等重点基础产业贷款。1947-1949年间,“复兴金融公库”提供的贷款总额达1239亿日元。

  1948年盟军司令麦克阿瑟向日本首相吉田茂下达了“经济安定九原则”特别指令,主要内容是通过超平衡预算、稳定工资、强化物价管制、制定单一汇率、振兴出口等措施,促进日本经济自立和国际化。“经济安定九原则”的制定者和实施者是美国人道奇,因此又被称为“道奇路线”。1949年日本强制实行“道奇路线”,致使日本股票市场重建不久就陷入萧条。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引起的“特需景气”给萧条的日本经济注入了活力。1950年3月,日本政府又批准11个城市银行设立中小企业金融专门银行,先后制定并通过了《关于协同组合的金融事业的法规》、《互助银行法》和《信用金库法》等,并成立了专门为设备投资提供金融服务的“日本开发银行”。“特需定货”为企业恢复创造了机会,企业投资扩大,以城市银行为中心的大银行负责提供资金,自此以后,以城市银行为中心的系列贷款体制确立了起来。

  4.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主银行制度的完善

  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主银行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企业的扩张也使主银行获得了丰厚的回报。在主银行与企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主银行制度通过银行与企业建立双向互惠交易关系得到强化。这种互惠关系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期,大企业对重工业和化学工业的投资需求旺盛,企业拥有自己的主银行,不仅能够满足资金需求,而且能够通过主银行调节金融周期。当日本政府周期性地采取金融紧缩政策时,主银行减少对其他企业的贷款,以保证向系列企业提供贷款。因此,以大银行为主银行的企业比其他企业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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