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券商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风险分析(1)
2017-08-14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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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间同业市场发展历程及现状 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产生与发
一、银行间同业市场发展历程及现状 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产生与发展是与我国经济领域重要的金融业改革的脚步相伴随的。1 981年人民银行首次提出开展同业拆借业务,直到1986年实施金融体制改革才得以真正 启动。在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银行间同业拆借出现了一些乱集资、乱拆借以 及市场分割分散等问题。人民银行于1993年和1995年两次整顿和规范同业拆借市场秩序 。1996年1月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终在上海建立。1997年6月16日,在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基础上,又推出了银行间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形成全 国统一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而后与陆续成立的银行间同业外汇市场一起构成为我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参与主体约600多家。2002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进一步扩大了交易主体范围, 也活跃了债券交易的内容和程度。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类别主要包括:信用拆借、现券 买卖、债券回购和股票抵押贷款。
2003年末,我国各种债券余额达3.4万亿元,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总拆借额达2.43万 亿元,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成效规模超过14.7万亿元。2004年第一季度银行间市场债券回 购成交2.48亿元,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交继续增加,累计成交4337亿元,同比增长19 .4%,从同业拆借市场资金融出融入方向来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仍然是最大的净融出 方,资金净融入的主要是券商和基金公司。我国的同业间市场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 具备了相当的规模和资金融通能力,并开始从初期的筹融资功能向更高的投融资功能转 化。 二、证券公司与银行间同业市场 银行间同业市场自成立以来,在综合管理、市场准入、债券发行与托管、结算交易等 各方面出台了一系列
规章制度,初步形成了一套管理体系服务于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改 革服务。1999年8月,为拓宽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券商)的融资渠道,发挥券商在资本市 场的功能和作用,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证券公 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标志着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正式纳入法制 管理的轨道。现在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操作的券商有59家,约占成员总数的9%。中国人 民银行依法行使对银行间同业市场参与成员交易行为等方面的市场监督和行为规范,防 止风险的扩散。券商如违反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暂停其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业务直至取消其市场成员资格等处罚,并同时通报证监会。之后, 中央结算公司又于2000年颁布试行了《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 业务规程》,对证券公司办理债券托管结算业务进行了专门规定。
大学排名 券商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的操作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和扩大经营品种谋取 新的经营利润,其中最根本的目前还是解决融资渠道的拓宽。事实证明,银行间同业市 场的蓬勃发展,也为券商带来空间的发展机遇,以中国银河证券——中国最大国有的独 资综合类券商为代表的券商群体,活跃在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舞台上,促进着中国货币市 场和资本市场的结合和融通。然而,发展总是伴随着曲折和艰难,历史和经验告诫我们 :风险和收益并存于任何市场,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发展在给券商提供新的利益和获利空 间的同时,无疑也会带来新的风险。 三、风险与机遇并存 目前券商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主要交易项目有:短期信用拆借(多为1天至7天的各资 金拆借品种);购买债券现券(主要是国债现券);国债回购业务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券商参与银行市场同业拆借和债券交易的风险主要是券商拆借资金,进行债券买卖或回 购交易时,所涉交易资金遭受本金或利息损失的可能性及引起的不良效应。风险主要体 现为法律风险(Legal Risk)、信用风险(Credit Risk)和价格风险(Price Risd)。其中 法律风险为系统风险,信用风险和价格风险为非系统风险。 (一)法律风险(Legal Risk) 法律风险主要指因政策、法律等因素的变化而可能直接给市场成员带来的损失的风险 。主要表现为当前与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太健全,使资产所有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 护。由于包括银行间同业市场在内的各相关体市场的发展仍处于发展阶段,主要法律风 险表现在国债现券的所有者与以国债现券为抵押,进行融资的国债回购业务的使用者, 可以在市场中以不一致的角色从事交易活动。这就违背了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所有权和利 益权的相一致有关规定。尤其是不经国债现券的持有人授权情况下进行的以债融资业务 就有欺诈和挪用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