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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准则的比较(2)

2017-08-14 03:42
导读:(二)借款法用的资本化处理 1.资本化的条件及范围。 就资本化的条件而言,我国具体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等借款费


(二)借款法用的资本化处理

1.资本化的条件及范围。

就资本化的条件而言,我国具体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等借款费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这里的专门借款是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资产支出则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例如,用货币资金购买建筑材料,将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以及用带息票据购买工程用材料等情形。我国具体准则中进行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以前执行的会计制度的一种修正。修正后虽然会使资本化金额核算显得较复杂,但是却体现了“收入和费用配比”的会计原则,因为避免了在所借款项未用于建造相关资产而用于其他用途时其借款费用也记入该资产成本即资本化的可能。但是在我国现行贷款体制下,由于资金往往是在专门借款成立时就划入企业的账户,而资金使用的确切时间可能并没有确定,这样在资产的实际支付之前就已产生了借款费用或收益。按我国具体准则规定的条件,这种借款费用是不能资本化的,但它又是专门借款的费用,那又该如何处理呢?当我国的贷款制度有所改善后,即当资金是在企业实际需要才拨入企业账户时,就不会出现企业在实际使用贷款之前就需承担借款费用的情况,这时有关费用就可以以符合准则的条件予以资本化了。 IAS 23对借款费用资本化规定的条件实际上同我国具体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但其这样要求的基础是:贷款成立时只给定贷款指标而不是一次划入企业在银行的账户,在企业实际需要时由银行直接支付。所以不会出现在企业使用贷款前就发生利息支出的情况,因而也就不会存在前面提到的问题。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 IAS 23规定,作为“可以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借款费用资本化方法要求:凡可直接归属于符合条件的资产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都应通过资本化成为该资产成本的组成部分,即予以资本化。这里的“可直接归属于”意思是指如果不发生该资产上的支出则可以避免的借款费用。“符合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资产,例如某些存货、制造厂、发电设施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可见,这里的“资本化”其实就是将有关的借款费用直接记入某项特定资产的成本。

而我国具体准则规定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则是指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可见,我国具体准则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仅限于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即专门借款。这同 IAS 23规定的“可直接归属于符合条件的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相比有着重大差别,因为这里的“符合条件的资产”可能是一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制造厂、发电设施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所以,两个准则规定的费用准予资本化的借款在文字表述上的不同表示着资本化范围的差别,而这个差异实际上是两个准则间的最重要的差异,我国具体准则规定的准予资本化借款费用的范围要小得多。

2.资本化差额的确定。

按照 IAS 23,关于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的计算分两种情况:(1)对于为获得某项符合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资金,资本化金额应为本期实际发生借款费用减去以该借款进行临时性投资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后的数额;(2)对于一般性借人资金用于获取某项特定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资本化借款费用的金额则应等于资本化比率和发生在该资产上的支出的乘积,这里的资本比率指的是企业当期尚未偿付的所有一般性借款的借款费用率的加权平均值。

由于我国具体准则确定的资本化范围较窄,因而其资本化金额的确定要简单得多。我国具体准则甚至直接给出了其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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