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2017-08-16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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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历史和现实的分析提出以下
[摘 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历史和现实的分析提出以下观点: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有助于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组合并提升资产收益和流动性,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利率定价水平并增强银行体系稳定性。与此同时,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也使商业银行面临更复杂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相互作用和影响,形成风险“放大”效应。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商业银行应认清优劣势,从发展战略角度为企业债券业务定位,将企业债券业务作为“入世”后银行业全面竞争的重点之一;商业银行应构建企业债券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企业债券创新产品的研究。 [关键词]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商业银行;利率风险 2005年以来,短期融资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多种直接融资工具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开始显现。值得关注的是,多年来发展缓慢的企业债券市场也出现了加速发展迹象,而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从国内趋势看,境内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将对商业银行带来机遇和挑战。因此,准确把握境内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脉络和动态,深入研究其对商业银行可能带来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分析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是在政府监管部门严格管理下逐渐规范化发展的直接融资市场。在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中,监管部门对企业债券发行额度和利率的管制、企业整体信用状况不佳和金融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成为制约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概念界定 按照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发行的债券均属于企业债券。在此基础上,如果发行人还满足《公司法》中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即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发行的企业债券属于公司债券。 因此,从概念界定上看,尽管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两者均属于企业法人发行的债务契约,债务人承诺在未来的特定时期,偿还本金并按照事先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是不相同的,企业债券所包括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公司法人发行的债券,还包括非公司法人发行的债券。鉴于企业债券这一概念更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本报告将围绕企业债券展开分析和讨论。另外,从理论上讲,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也属于企业债券的范畴,但由于金融债券有其自身特殊性,因此未列入本文研究范围之内。 (二)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简要回顾 企业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1984-1994年,即企业债券市场的创始及整顿期。1987年《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暂行条例》)颁布,企业债券发行迅速增长,并于1990-1992年出现了一轮发债高潮,1992年当年企业债券发行总额为684亿元,大大超过原计划发行规模 (王铁锋,2005)。但此阶段,企业债券发行缺乏有效约束,发债企业良莠不齐,部分地方政府也利用企业债券变相集资,“乱集资”现象较为普遍。 第二个阶段为1995~2003年,在1993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颁布后,企业债券市场运行逐渐规范化,但由于监管部门采取限额管理和审批制的管理办法,市场发展速度缓慢。根据《条例》规定,这一期间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扩大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发行主体绝大多数为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国家重点项目,如三:峡工程(超过110亿元)、铁道建设(超过180亿元)等,普通企业发债较少。同时,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的逐步规范,企业债券市场的投资主体逐渐由以个人投资者为主转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企业债券亦被允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企业债券流动性有所提高。 第三个阶段为2004年至今。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为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市场正式流通提供了依据。人民银行并据此批准了7只企业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改变了企业债券只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方式单一的状况。2005年,随着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开闸”,企业债券市场亮点频出。《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经过6年的修订,亦有望在2007年出台,企业债券市场的“黄金期”即将到来。 (三)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内在矛盾 从融资次序理论看,企业债券具有银行贷款所不可比拟的优势。首先,企业债券作为一种标准化的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以及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其流动性远远高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一般只有通过证券化才能在市场上公开出售)。其次,由于企业债券市场是一个债权人、债务人和中介商共同“议价”而形成的具有共同约束力的市场,需要定期披露各方面相关信息供市场决策参考,因此在信息对称方面也优于商业银行。其三,企业债券具有信用工具和市场投资工具的双重属性,其利率决定因素包括实体经济供需情况以及金融市场动向等,因此利率水平更能反映资金市场的真实价格。从国际上看,许多发达经济体债券市场融资额一般是股票市场融资额的几十倍,而在企业外源性融资中,企业债券融资额亦超过股票融资额数倍。 在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规模远远小于银行信贷市场和股票市场规模,其制度建设也较为落后,在融资体系和企业融资结构中始终处于从属地位(见表1)。总体上看,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现实与理论及发达国家经验不相符合,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企业总体信用水平不佳以及监管部门对企业过多的行政干预。因此,有效解决这些矛盾是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关键所在。

1.行政化利率管制与企业债券发行期限中长期化。为规避“高息揽存”现象,1993年颁布的《条例》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 140%。为吸引投资者,企业发债均倾向于将利率定至规定内的上限,这容易导致风险不同的企业债券定价趋同的现象出现,导致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袁东,2004)。 2001年以前发行的企业债券其期限以1—3年以内的中短期为主,2001年以后,部分企业开始发行期限超过7年的固定利率债券,企业债券发行期限出现了中长期化的趋势。主要原因在于,2001年以来,宏观经济增长稳定性不断增强,物价上涨压力较小,金融体系利率水平保持低位,企业有意识地发行中长期债券以规避未来的升息风险。 但是,由于定期储蓄存款最长期限为5年,从而并没有期限与长期企业债券相对应的银行储蓄存款品种。因此,中长期企业债券的利率水平事实上已经规避了《条例》的利率管制,这愈加凸显出《条例》中关于利率管制的滞后性和不适宜性。尤为重要的是,这种对企业债券的行政性利率管制,再加上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下限的严格控制, 使得价格信号失灵,5年期以内的企业债券利率定价基准较为混乱(赵新杰,2006)。 2.银行担保与风险转嫁。《条例》并未对企业债券发行做出强制担保的规定,但人民银行1998年4月8日发布的《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则规定,企业发债应提供担保,但经人民银行批准免予担保的除外。 2001年以前,大部分企业债券都是由企业集团或者建设基金进行担保,2001年以后,商业银行逐渐成为企业债券的主要担保者。2002-2005年,企业债券累计发行72只,规模为1 659亿元,其中,银行担保的企业债券60只,规模为1 211亿元,占比分别为83.3%和73%(安义宽,2006)。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商业银行对企业债券发行提供担保起到了降低企业债券兑付风险,提升投资者信心的作用,但这无形中也将企业信用风险转嫁给银行,商业银行承担了与担保费并不对称的信用风险,风险与收益不相匹配。银行担保也使得发行人和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市场对企业债券系统性风险的估计和准备不足。 更为严重的是,银行担保使得企业债券市场成为以银行信用为主体的失衡市场,企业债券的商业信用属性并未得到充分体现,这也不利于市场均衡发展。 3.发行主体的单一性与功能偏差。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始终较为单一,企业债券创始时期,发行额度分配时按照“济贫”原则,把额度分给质量较差的国有企业,后来则将企业债券的发行权集中于少数国有大型企业。国有大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固定资产投资和市政建设项目的资金不足。从这个角度看,相当多的企业债券在某种意义上属于市政债券的范畴,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债券。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债券仅仅能够履行其融资功能,很少发挥其改善企业融资结构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 4.多头监管与效率低下。2000年以来,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由国家发改委(原为计委)负责,发改委制定债券发行计划,并逐级分配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中国人民银行在企业争取到额度之后,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利率进行审批,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企业短期融资券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则负责企业债券的承销审批以及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批。 二、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前景展望 尽管发展遇到制度及市场等重重约束,2005年以来,企业债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仍不断拓展,机构投资者队伍也逐渐壮大。预计2007-2008年,企业债券市场的监管政策将有重大突破,企业债券市场的制度、产品和机制创新将不断深化。 (一)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及特点:2005年至今 1984年,我国首次发行企业债券,从1998年到2005年,国内市场累计发行企业债券1 997亿元。2005年末,企业债券市场余额占债券市场总余额的2.75%。截至 2006年11月末,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市场存量为2 800亿元,占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债券总量的3%。在市场总量不断增加的同时,企业债券市场运行机制、市场参与者也呈现新特点。 1.资金用途多样化,期限长期化,品种创新加快。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债券,其资金主要用途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但目前,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已经不仅限于上述项目,还包括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贷款等其他目的。 期限结构方面,截至2006年12月13日,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中,约有164只发行期限在5年以上,136只发行期限在10年以上,仅有3只发行期限为3年。 品种创新方面,2005年以来,企业债券市场陆续推出了浮动利率债、含选择权债、保底浮动债、期限20年至30年超长期债等新型债券品种。但总体看,由于衍生工具目前在我国尚不成熟,我国金融市场运行也较为平稳,因此产品创新缺乏必要的空间和内在需求。 2.发行数量有所增加,发行者范围有所扩大。2005年以来,我国企业债券发行有所加快。全年发行企业债券37只,发行量为654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94.74%和 100.47%。2006年上半年,企业债券发行32只,发行量为 508亿元。截至2006年12月18日,2006年企业债券累计发行48只,发行量为945亿元。 此外,企业债券发行者的范围也有所扩大。2005年发行的企业债券全部为中央企业债,2006年上半年,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扩大到地方企业,地方企业成为2006年企业债券发行的一大亮点。2006年上半年,地方企业债共发行21只,发行量达到261亿元,超过同期中央企业债的发行总量,达到上半年企业债券发行总量的51.38%。 从行业角度看,2005年以来,企业债的发行主体仍主要集中于能源、原材料、
交通运输、通信、市政建设等大型国有企业或者大型项目上。 3.投资者结构转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债券投资主体定位于主要在交易所交易的个人和中小投资者。然而,由于企业债券相对于国债等“金边”债券具有更高的风险,因此企业债券投资更适合于有较强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 近年来,机构投资者在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份额逐渐增加。2005年12月,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年第30号),简化了企业债券交易流通的审核程序,从事前审批改为备案制;允许所有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投资企业债券,扩大债券投资主体范围。这项规定的主要创新点就是商业银行被允许投资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的投资主体进一步扩大。 目前,企业债券市场的投资者群体包括个人、企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信用社等,范围广泛,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日渐成为企业债券的主要投资者。 2006年1-11月份,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用社、基金四类机构投资者认购总额占到了2006年以来企业债券发行总额的87.2%(见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