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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再担保制度研究(3)

2017-08-18 04:08
导读:2.扩展阶段(2000-2002年):综合解决信用环境问题。结合信用担保、社区发展、融资体系等工作,研究如何实现提升企业信用能力与营造信用环境的结合问

  2.扩展阶段(2000-2002年):综合解决信用环境问题。结合信用担保、社区发展、融资体系等工作,研究如何实现提升企业信用能力与营造信用环境的结合问题。连续4次考察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的政策与实践情况,提出了社区、融资、担保、信用的协调发展问题,在深入再担保研究的同时,启动了社区发展中合作研究项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课题等研究工作,并进行了组建全国性征信机构的实际案例操作。2001年印发《关于建立全国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和《10部委关于加强信用管理的通知》,2002年6月《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均要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3.深入阶段(2003年起步):全面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问题。结合政府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的精神,在有关部委和全国性行业协会的支持下,联合国内知名的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担保机构、技术支持机构和海内外志同道合的战略投资者组成课题组和筹备组,对二十多个省市的担保机构进行了实地考察,达成了联合组建全国性和综合性的再担保机构的共识,形成了初步方案和商业计划书,2003年6月进入实质性筹备和重组工作。期间,得到国务院有关部委、全国人大、研究机构等方面领导和专家的大力支持。

  10年的课题研究、政策调研和实践探索以及近四年的前期准备,为中国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和运营奠定了重要基础;担保机构从无到有并形成了一千多家机构和近万人的专业队伍,不仅为全国再担保机构的组建创造了条件,为再担保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需求,特别是企业发债政策的解冻、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等中国资本市场的全面启动,对再担保的需求也是前景无限。

  (三)中国信用再担保制度的提出。

  1.制度的提出。许多国内外专家学者在不同场合的研讨会和交流活动中均充分肯定了中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实践,加拿大研究信用担保问题的专家明确肯定再担保制度的提出是一种创新。可以讲,再担保在中国是首次提出,中国再担保是世界首创。

  中国信用担保体系和再担保制度的提出,是在1998年9月开始起草的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研究中,由时任国家经贸委改革与发展处副处长的陈洪隽提出,第一次提交专家公开讨论是在 1998年11月20日由财政部《中国财经报》和经济科学出版社在北京科技会堂联合召开的“财政政策研讨会”上。

  实际上,中国信用担保体系和再担保制度思路的萌芽是起源于1992年国务院经贸办企业局的滚动研究(企业债务负担和财会制度改革)和 1996年抓大放小的工作思路,核心就是如何通过分担金融风险来间接解决弱势群体(由困难的国有企业到私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2.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再担保思路的经验来自于对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实践的考察,特别是加拿大专家推动两国之间的担保理论与实践的广泛交流与合作,不仅使中国的实践借鉴了加拿大的经验,也通过加拿大专家的介绍了解了世界各国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的总体情况。

  再担保思路的理论来自于对再保险、再贷款等类似金融理论的借鉴。与再保险相似之处是:再担保是指特定的再担保机构为各类担保机构提供保证的行为,再担保机构不与担保机构的被担保人(企业或个人)发生关系,也不向其收取任何费用。与再贷款相似之处是:再担保机构向各类担保机构提供保证,并要求担保机构按照约定比例交存风险保证金。所以,全国性信用再担保机构实质上是以企业法人资格和一般保证方式为担保机构提供独立保证的特殊保证人,以经济手段间接地承担了规范担保机构行为和完善担保体系的重要责任。

  再担保思路的模式来自于理论与实践思考后的对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客观判断和预测。目前中国的担保产业处于一种两难状态:一是几十年经济建设的历史经验与沉痛教训,特别是加入 WTO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决定了中国在一个激烈竞争和充满风险的市场领域内,不可能成立一家“一统天下”的全国性担保集团公司,也不可能将已在市场成长起来的各类担保机构合并成为一个公司;二是已近千家的各类担保公司实际上处于政府无力(也无手段)监管、担保行为无人控制的“一摊散沙”的混乱状态,银行和投资者对担保机构的实际担保能力的了解和把握实际上处于失控状态。1998年超前提出的信用再担保制度的设想被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和必不可少的规范担保行为和控制担保风险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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