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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与股份制寿险公司的多重代理问题(2)

2017-08-23 02:13
导读:(一)第一类代理问题: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 这一类代理问题是所有的股份制公司均存在的问题,不管其所在行业、地区或国家有何不同。代理


(一)第一类代理问题: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

这一类代理问题是所有的股份制公司均存在的问题,不管其所在行业、地区或国家有何不同。代理问题是股份公司与生俱来的内在缺陷。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份公司的资本结构的性质决定了两权分离的不可避免,因而也就决定了经理人在公司经营中的不可或缺,这就必然导致代理问题的出现(张屹山,2001):一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作为委托人,尤其是一般中小股东,既不能准确获知代理人的素质、条件禀赋等自然条件,也不能对代理人的工作行为如努力程度、机会主义做法的有无进行全面的观察。特别的是,对于类似中国人寿这样机构多、分布广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而言,分支机构的经营者行为的信息就更难以被准确和及时了解。二是委托人和代理人责任不对称。代理人自然地掌握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却对企业的盈亏不负责任,而委托人失去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却最终要对企业的盈亏负责任。这种责任上的不对称,极大地弱化了对代理人的制约,使代理人可能不认真决策和努力工作。三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同。资本所有者作为委托人拥有剩余索取权,所追求的目标就是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最终表现为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经理人员作为代理人,一方面追求更高的薪金、奖金、津贴等货币效用;另一方面还力图获得如舒适的办公条件、气派的商业应酬等更高的非货币效用等。这种目标函数的不同与信息不对称交织在一起进一步加大了代理问题发生的可能性。

(二)第二类代理问题: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的代理问题

如果说第一类代理问题是任何一家股份制企业都会遇到的问题的话,那么第二类代理问题就是寿险公司所特有的代理问题,而这一问题是伴随着中国寿险营销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寿险营销制度中,保险公司和营销员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在保单的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无法完全了解营销员的行动和客户情况,是不具信息优势的一方,因此就必然导致代理问题的产生。另外,寿险公司与其代理人通过签订代理合同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这种代理合同是不完全契约,这同样也会导致代理问题。除此之外,我国营销制度之所以存在如此严重的代理问题,还表现在激励机制的不合理:一是营销员薪酬体系中的强规模激励机制(叶朝晖,2003)。从我国寿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寿险公司在量与质的均衡中,还是更多地注重业务规模,强调增长速度。现行营销制度中的薪酬方案正是以这种经营目标为导向的。保险公司无法完全了解代理人的行动过程,但可以观察到他们的行动结果。保险公司薪酬设计主要是以新保单推销和增员这两个可观察的结果变量作为激励点。二是营销员管理中的弱声誉激励机制。由于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是不完全的,这就使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而这种不完全契约主要是通过声誉机制来自动执行的(张维迎,2002),但在实施过程中,代理人却缺乏强力的声誉机制约束。而声誉机制缺乏的根本原因又在于保险公司的“人海”战术及“软化”管理。营销队伍中普遍存在的“大进大出”现象就反映了很大一部分新人进行的不是重复博弈,而是一次或有限的几次博弈。由此可知,由于现行寿险营销制度使用的业务政策强化了数量规模的激励机制,弱化了代理人的声誉机制,其结果是保险公司面临的代理问题日益严重,整个寿险行业的诚信度和可持续发展受到严峻考验。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三)第三类代理问题: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代理问题

第三类代理问题与第二类代理问题一样,是属于保险行业所特有的代理问题,对寿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期发展会带来严重的影响和危害。保险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引发代理问题,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刘喜华,2003)。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存在的代理问题,具体原因主要有:一是信息资源的非对称性。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致使一方拥有而另一方缺少;一方知晓而另一方欠缺,给保险经营造成障碍,以至扰乱了保险市场。二是风险管理的非系统性。保险公司在风险系统管理上存在着一些比较明显的问题:比如风险意识淡薄、不注意收集和分析信息资料、没有运用有效的方法对风险加以处理等等(车驰,2001)。三是经营管理的非融合性。在经营上,承保、防灾、理赔还没有形成有机结合、相互连动、相互制约的运作体系,从而也就不能杜绝各类代理问题的发生。四是法规约束的非有效性。从规范整个保险市场来看,现有的法律还远远不够,尚不能形成完备的保险法律体系,而且缺乏自我约束和有效的法律监督。同时,有关保险条款的内容界定面也较宽,缺乏司法解释,保险的行政规章还不健全、不配套。因此,解决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约束保险当事人的行为、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出现也就显得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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