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风险债券SPV相关题目探讨(2)
2017-08-25 04:57
导读:目前关于巨灾风险债券运作中的SPV的专门研究很少,已有的国内外的研究大都是集中于一般资产证券化中的SPV的相关法律题目,主要包括SPV的法律组织形式
目前关于巨灾风险债券运作中的SPV的专门研究很少,已有的国内外的研究大都是集中于一般资产证券化中的SPV的相关法律题目,主要包括SPV的法律组织形式,设立主体,破产风险隔离,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冲突等。有关SPV的法律组织形式和设立主体国内外的研究仍存在着诸多的争议。在破产风险隔离措施上一般的共叫以为SPV阔别破产是一切证券化交易的基石,要达到与破产相隔离的目的,首先要保证SPV业务运作的单纯性,限制其从事资产证券化交易以外的其他任何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其次,SPV在其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上也要尽可能地符合一定规程,比如要在SPV内部设立若干名独立董事,这些独立董事在考虑是否使SPV进进破产或清算程序时,应对SPV 本身及投资者而不是股东负有义务,这一点和一般的股份制企业有所区别。这些研究中基本的方面可以鉴戒到巨灾风险债券的研究中来。
巨灾风险债券SPV的特殊性
巨灾风险债券运作中的SPV与一般资产证券化的SPV从其分散风险、融通资金的主要作用上都是相似的,都是证券化活动的中介和关键。不同点在于,首先,相对资产证券化,巨灾风险债券是将保险公司承担的巨灾风险通过金融有价证券向资本市场转移的一种工具,本质上是一种保险负债的证券化。反映在SPV的运作中,就使其具有了双重身份:即一方面作为保险风险证券化的中介,受(再)保险人的委托(信托)发行债券来分散风险、筹集资金;另一方面,SPV又是一家特殊的再保险公司(如上述,美国巨灾风险债券的运作中的SPV基本上都是由再保险公司担当的),它肩负着在约定条件下向(再)保险人进行赔付的义务,而相比一般的(再)保险公司它的特殊之处又体现在其组织形式、设立要求和业务范围等方面。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再者,一般的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发起人和SPV之间的资金活动一般都是单向的,即由基础资产的所有人(证券发起人)让渡其债权与SPV,SPV随即向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发行以该债权为依托的有价证券。而巨灾风险债券的发起人和SPV之间的资金活动就不一定是单向的,存在着不确定性。SPV受发起人的委托(信托)发行债券后,还担负着在巨灾事故发生后或者损失达到以约定标准计算的幅度时向(再)保险人进行赔付的义务。同样,SPV对投资者所担负的偿还债券本息的义务也存在着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的根源是巨灾事故是否发生和损失幅度的不确定性,是风险证券化运作中保险因素的延伸。亦由此可见,巨灾风险债券本身所包含的保险与证券的因素是彼此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巨灾风险债券SPV的设立主体思考
从已实行证券化或发行巨灾风险债券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SPV的设立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政府
政府出资设立SPV除了减少发起人的本钱之外,还具有其它独特的上风。首先,政府设立的SPV能更有效地避免发起人、SPV 和其它中介机构串通欺诈投资者,也能凭借政府的信用支持或保证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和赢得投资者的信任,从而促进巨灾风险债券的发行和流通。其次,有政府背景的SPV更易于与有关的防灾部分联系从而对有关巨灾事故发生的历史损失资料和数据的取得上有便利,这有助于债券的定价。再者,依靠政府的特殊背景和对保险市场、资本市场的熟悉,更有利于SPV降低市场进进的壁垒,也正由于如此,很多国家和地区在证券化开展的初期都是由政府担负设立SPV的职责,美国的政府的三大机构——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 、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 和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FHLMC) 以及香港的按揭证券公司都是SPV 的扮演者。但同时,政府作为SPV的设立主体也有其缺陷,主要表现在政府意志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SPV在运作中的不理性和非市场化。尤其是在巨灾事故发生后,政府会在将资金用于赈济灾民和补偿在建的工程中作出倾向于即期消费(即赈济灾民)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