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金融控股团体公司经营模式比较研究(2)
2017-08-27 02:29
导读:3.2 德国模式——全能银行制 德国模式是指将银行和非银行业务组合在一起的组织结构,治理者在一个公司实体内对所有的业务进行治理。德国模式具有开
3.2 德国模式——全能银行制
德国模式是指将银行和非银行业务组合在一起的组织结构,治理者在一个公司实体内对所有的业务进行治理。德国模式具有开放性和自由性,银行本身在一个公司实体内设置业务部分全面经营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并控股保险、住宅抵押信用及其他包括工商领域的子公司。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内部可以共享资源,增加信息资源的活动性,发挥信息上风,节约消息搜集本钱和金融交易本钱,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从而产生较高的运营效率。但是,这种模式不利于协调利益团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没有法律义务在各个部分之间建立防火墙也不利于加强金融安全网的建设,监管难度较大。
3.3 英国模式——银行母公司。非银行子公司制
在这种模式下,贸易银行不能直接拥有工商企业的股票,银行与非银行子公司之问有严格的法律限制,银行只从事贸易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或其他金融业务分别由银行控股的证券、保险、其他金融业务的子公司进行。这种模式由于在银行与证券、保险等子公司之间建有“防火墙”,因此银行与其他种类业务活动的一体化目标只能部分实现。与德国模式相比,这种模式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受到限制。
4 中外金融团体的比较分析
4.1 团体经营模式比较
美英德三国的金融控股团体的母公司都是经营性的控股公司,都是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三国金融控股团体都是通过收购与吞并活动发展壮大起来的;三国金融控股团体都从事着多元化的金融业务,都不同程度地经营着非金融业的工商企业的投资活动。从不同方面来看,主要是母公司经营金融业务的方式有所不同:美国的控股母公司主要是决策层为主,英国的银行控股公司只从事贸易银行业务,其它金融业务是通过所控股的机构来进行;德国的全能银行既可以直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又可以通过所控股的金融机构从事专业化的金融业务。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我国的金融控股团体的控股母公司既有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也有以产业资本为主的。这样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发展模式和道路。目前来看,在我国发展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纯粹性金融控股公司更适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壮大。 4.2 监管制度比较
美国对银行业的监管以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新开端。该法答应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尽管一时问可能很难整合所有的监管机构而成立同一的监管组织,但金融格式的变化还是引发了监管框架的调整。美国的监管被形象地称为“功能性监管”,具体分工为:美联储作为综合一级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可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行使裁决权;OCC等其他银行监管机构、SEC和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分业监管,一旦备监管机构以为美联储的限制监管不适当,可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此外,要求各监管机构之间互通讯息,加强联系,以保证监管的健全性。
英国为了适应金融机构团体化、综合化、多元化、全能化发展的需要,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业的职能已经正式移交给了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英格兰银行放弃了其微观监管的职能,只保存了宏观经济的调控职能。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促进了英国金融团体的健康发展。
德国对银行业的监管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贸易银行准进的监管;二是对资本和偿付能力的监管;三是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在金融资本自由化方面,德国并来满足其原有的全能金融体制,而是继续改革与创新:1997年,德国提出了(第三次振兴金融市场法案》,对银行之外的股票市场、信托业及金融控股公司等进行“自由化”改革。当然,金融自由化并不是人要金融监管,而是对个别大型金融团体相对
放松管制,以利于它们参与国际竞争。但是,随着欧元一体化的逐步扩大,联邦银行将逐步强化其宏观经济的监管职能,淡化其微观的监管职能。这是世界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