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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与利益相关者权利义务配置比较

2017-08-28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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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代各国《公司法》,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开始留意对所有利益相关者权利义务进行公道的配置,但是由于股东至上理论仍然占据《公司法》理论的主导,所以制度上对利益相关者权利的保护仍显不足,我国《公司法》也不例外。
  关键词:公司 利益相关者 权利义务配置 比较
  中图分类号 F120 文献标识码:A
  
  何谓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学界通说以为:只有在公司中投进了专用性资产的人和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本文所论述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指:股东、职工、债权人。而股东的权利义务向来备受重视,所以本文所要研究的是尚未受到重视的职工和债权人,也就是除大股东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本题研究之前,笔者有必要对两个概念做出扼要解释:
  第一,由于受股东至上理论影响,现有公司的各种权利基本把握在股东和他们的代理人即经理层手中,所以本文所***司的权利主要指股东的权利。
  第二,依民法之权利本位思想,义务是为权利服务的,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论学说告诉我们,矛盾的两个方面必有一个为矛盾的主要方面,这说明,在权利与义务中,权利决定义务,而不是义务决定权利,所以笔者主要研究双方权利的比较,其义务比较不述自现。
  
  一、双方在选任权与决策权上的比较
  
  在公司重大人事选任权上,股东行使股东权的机构是股东会,股东委派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人进进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权力,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控股股东选派的代表很轻易占据董、监事的多数。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统计表明,在1997年6月至1999年5月的222家上市公司中,74.33%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所占股权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甚至有43.69%的公司其董事会代表的股权比例超过三分之二,而直接由最大股东选派的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数一半的公司占36.49%。可见,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选任不但基本上被控股股东操纵,而且很多董事完全就是控制股东的代表①。而与大股东相对的诸如小股东、公司职工、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由于属于公司资本的少数派或者没有资本,被排除在人事选任权的主体之外。以我国国有上市企业为例,在上市公司的全部董事中有73.3%的董事具有国有股(27.9%)和国有法人股(45.4%)的背景②。大股东对股东会的控制,对人事选任权的垄断占有,使得中小股东对出席股东会主张自己的权益越发没有爱好和积极性。由股东会做出的决定实际上就是大股东的决定,那么董事会下的经理层作为大股东选任权的体现,深知自己的职业生涯仅仅在于维护大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做出的决策和由此产生的公司行为仅仅是对大股东利益的维护,对其他在公司中有投进要素和承担风险的小股东、职工、债权人权益的损害在所难免,说到底也就是公司治理主体多元化的题目。正如美国学者查耶斯指出,整个股东表决权制度是一个骗局或者仅仅是用来给经营权披上正当外衣的一种形式,在一个更为率直的社会里,这种制度会被抛弃。在现行股东会体制下,再一味夸大一股独大的股东至上原则,将是大股东权利继续无穷扩大,任何缺乏制衡的权利只会走向灭亡。因此,如何将其他利益相关者纳进治理主题和补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选任权,进步在股东会和公司决策层中的地位,对于限制大股东的尽对权利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有决定意义。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二、双方收益权和遭受风险之保护权比较
  
  固然目前我国已有一些公司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对公司治理进行改造,但是传统股东利益至上理论尚未得到根本动摇和取代,有时候股东的权利实际上被提的太高,以至于忽视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③。 这种过高的权利体现在收益权中,尤以公司收购中的收益权不同等为最显要表现。很多证据表明,收购给股东带来了相当的收益,其中,由收购人付给目标公司股东的股票溢价一般都超过公司被收购前股票价格的30%。哈佛大学经济学家史来弗和沙默斯对美国环球航空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案例做了研究,他们发现,该公司股东收益的增加额是由工人工资的减少额带来的,指出恶意收购只代表财富分配的转移,并不代表新财富的创造④。由此可见,恶意收购中,大股东利益的实现是以职工收益权的损害为代价的。在收购过程中,收购公司为了节约本钱经常私下与目标公司的一些大股东协商,以较高的溢价收购其持有的股份,对少数股东则采取漠视态度。同时,少数股东由于在专业能力、信息、资金数额上的劣势,而不得不成为被动的参与者,一切活动基本上由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主持,控制股东可能因得到收购公司的某种承诺或高补偿而做出同意被收购,或者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做出抵制收购的行为,而少数股东的收益权经常被忽略。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股东至上理论下的传统收益分配的内容,收益分配的内容一般指税后利润,即利润总额减往所得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可以用会计恒等式表示如下:收进(包括利得)-用度(包括损失)=利润。在这一公式中,职工、债权人甚至是经营者利益和政府税收在利润中表现为生产本钱、财务用度、治理用度和企业应纳税款,均被当作用度要素从收进中减扣。从这一会计学恒等式中,可以看出职工、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公司中的利益是明显与股东的利益存在冲突的,是此增彼减的关系,也就是说双方的收益权是对立的。要想增加股东净收益必须牺牲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由股东至上理论确立的收益公式与现代公司追求的双赢模式是背道而驰的,是以损害一方收益权为代价的。总结起来,大股东由于其至上的公司控制权,使得其自身在收购时实现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满足了自己的收益权,但是这样的实现并不是以社会财富的总增长为条件的,而是以牺牲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收益权为代价的,这样的财富转移是有违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和公平原则的,不利于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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