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立法完善与制度创新(3)
2017-08-29 02:34
导读:第二,发展中国债券市场,是我国金融改革、创新和进步货币政策效率的需要。要进一步认清我国债券市场的重要作用和定位,把债券市场的发展提升到促
第二,发展中国债券市场,是我国金融改革、创新和进步货币政策效率的需要。要进一步认清我国债券市场的重要作用和定位,把债券市场的发展提升到促进我国金融根本改革和全面转型的重大举措之一的战略高度来熟悉。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对改变我国金融生态,解决传统存贷款业务在金融业务中占比过大和对金融发展的阻塞题目,改善投融资体制,促进利率市场化,强化金融资产活动性和风险识别能力,增加金融风险透明度,分散金融风险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第三,发展中国债券市场,是政府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的需要。政府要大力加强财政对基础教育、基础科研、医疗、环保、失业、养老、农村建设等社会福利事业的投进,充分体现党中心以人为本的精神,仅靠财政确当期收进是不够的,而国债等债务工具就是很好的选择。同时,进一步发挥债券市场的筹资功能,还可以增加对交通、能源、原材料、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投进,通过政府在公道范围内的举债,为政府对社会提供更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发展中国债券市场,是我国企业发展的需要。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新增银行贷款占全社会融资总量的比例达72%,股票、国债、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新增规模占比只有28%,其中公司债券比例更是微手其微。而西方发达国家直接融资基本都在50%以上,美国更是高达88%。长期以来,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夸大“零风险”逻辑,要求企业发债需要由银行来担保。在发债额度治理模式下,企业债每年只有几百亿元的规模,近3年来,每年也就只有300多亿元的企业债面世。这显然不符合企业发展巨大的筹资需求。
第五,发展中国债券市场,是投资者拓展投资渠道的需要。从1996年开始,我国金融机构整体上已经出现存款总额大于贷款总额的情况,存差规模急剧增大。这些资金需要寻找投资渠道。从债券市场的功能看,其中之一就是治理风险,治理风险需要多样化的金融工具,特别需要债务性工具,在一个只有股票市场,而没有债券市场的市场上,要有效治理风险是很困难的。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第六,发展中国债券市场,是全球经济一体化深进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全球金融市场的日益融合,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在这场全球化进程中独善其身,尤其是作为金融资本市场重要子市场的新兴的中国债券市场,无论从债券发行体、债券投资者、还是发行币种来看,都还只能算是一个相对较为封闭的市场。因此,与时俱进,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往”相结合,稳步推进开放水平,逐步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就成为中国债券市场前进过程中的一个必然选择。
三、我国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是当务之急
债券市场的发展,无论从债券市场的发行人、中间人、投资者,还是市场监管等任何一个角度看,健全的法律规范都是债券市场正常发展的重要条件,离开了这个制度背景,债券市场就不可能正常运转和有效发展。
随着债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债券市场的监管和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先后颁布了《企业债券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治理办法(试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治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初步形成清偿券市场监管制度与法规体系框架。但是,现实情况表明,由于债券市场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债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
在政府债券方面,我国政府债券的立法现状决定了完善政府债券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如,90年代起我国建立国债市场以来,相继颁布了很多规范国债市场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国务院颁布的《国库券条例》、《特种国债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国债一级自营商治理办法》、《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财政部每年颁布的《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规定》、《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颁布的《国债期货交易治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颁布的《国债托管治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证券交易所治理办[法》、《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跨地区证券交易治理暂行办法》等等。但这些法规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方面:一是行政规章性质居多,法律地位低,法律效力层次低,同时也不系统、不规范。目前,规范国债市场的规定往往以“条例”、“通知、”“办法、”“规则”等形式发布,这些规定针对性很强,缺乏法律规范应具备的稳定性、严厉性、普遍性、权威性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