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IPO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考(2)
2017-08-29 06:52
导读:3.只高价发行,不低价发行。市场化定价,自然有高定价,也有低定价。行情火爆时,发行价格高一些;行情低迷时,发行价格低一些。但令人困惑的是,过去A股市
3.只高价发行,不低价发行。市场化定价,自然有高定价,也有低定价。行情火爆时,发行价格高一些;行情低迷时,发行价格低一些。但令人困惑的是,过去A股市场的市场化发行,只能坚持高价发行,而不能实行低价发行。行情好转时,新股发行一哄而上;而行情低迷时,则叫停新股发行,以维护新股高价发行。其实,行情低迷时,新股发行价格较低,这样的股票才更有投资价值。但此时却打着“稳定股市”的名义叫停新股发行,这也正是发行人和券商所期待的,宁可等待,也不愿低价发行,这显然有违市场化发行原则。
综上所述,其实高价发行的背后,是与推荐人、承销商等机构利益相联系的。高定价发行人能多“圈钱”,融资额大,推荐人、承销商也能多收费(证监会在相关文件中,曾经规定首次公开发行收取的承销费不超过融资金额的3%,但实际上这个标准早就难以执行了。证监会只规定了承销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但是并没有规定保荐费的征收区间,这就给推荐人、承销商提高报价的区间。推荐人、承销商的收费基本上达到了承销金额的6%),大小非、大小限日后解禁也能取得高溢价收入,因而新股首日机构爆炒也就很自然了,为日后解禁打下获利基础。
新股的分配申购问题
(一)违背公平原则
在新股分配申购机制上,原有的IPO制度过度向机构投资者和大资金倾斜,有违公平原则。从早期的资金申购到市值配售,再到新老划断后回归资金申购,新股分配制度的变化也凸显出市场的深刻变化。由于发行分为战略配售、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三部分,机构投资者既可以参加网下配售(配售中小盘股比例最高20%,大盘股为50%),又可以参与网上申购,而个人投资者只能参与网上申购,其中签如同“中奖”般艰难,导致明显的不公。虽然战略配售事实上已经停了下来,但机构仍然占据了网下申购的优势。如果说网下申购是与询价配套基本类似的话,那么在询价基本上不起作用的情况下,继续这样做就没有必要了。可见,原有IPO制度在利益机制的安排上更有利于大资金与大机构,对中小投资者显失公平,客观上还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这种机构通吃机制从一开始就注定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损害,维护市场“三公”原则、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就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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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巨额资金的无序流动
由于新股发行过程中以资金量作为申购的主要依据,将大量资金吸引到申购新股的行列之中。中小投资者申购无可非议。但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如果用自有资金申购也无可非议,问题是机构投资者往往通过回购等种种合法或非法途径得到银行融资,加上新股发行在安排上并不过多考虑时间因素,节奏时快时慢,结果导致巨额资金在银行与股票一级市场之间无序流动。中国石油发行前,14天回购利率一度超过15%,合理的资金价格体系因为脉冲式需求而被打乱。显然,当几万亿元的资金聚集在一级市场,为认购新股而忙进忙出,无暇进入到正常的生产与流通领域的时候,很难想象这个时候的金融体系运行是平稳的,这种资金的流向是合理的。在大盘股越发越多的今天,现行IPO制度对金融稳定的负面影响在不断加大。 (三)全流通教育的缺失使投资理念失衡
2006年5月18日新老划断之后,理论上已经进入了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估值体系,监管层的监管理念,投资者对于新股的价值判断都必须相应进行调整。但是,监管层不仅仍然沿用了设定发行市盈率上限的行政定价方式,而且没有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全流通教育,从而使投资者在价值判断上产生误差,盲目地支付过高的溢价。其实,上市日涨幅过大、二级市场过度炒作、投资者盲目追涨杀跌都或多或少地与此有关。
重启IPO制度改革原则
(一)融资与投资功能并重原则
众所周知,股票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直接、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融资投资功能。但是,我国股票市场当初设计的隐含思维之一,就是为国有企业转制解困拓展融资渠道。在这一思维支配之下,有关的制度设计和政策手段的出台,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股票市场的融资功能放在首位,因而股票市场被人们诟病为“圈钱”的机制。笔者认为,这种重融资功能轻投资功能的落后思维仍然在延续,仍然在毒害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一个不容忽视必须尽快克服的过时思维。对于一个证券市场,正常的投资功能是融资功能能否正常履行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