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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呼唤主动型的流通股要约收购(2)

2017-09-02 01:04
导读:被动型的流通股要约收购对证券市场的负面 南钢股份流通股要约收购价格为5.84元,而4月16日的流通股收盘价已达9.32元。可以判断,除非近期市场出现大幅
  被动型的流通股要约收购对证券市场的负面  南钢股份流通股要约收购价格为5.84元,而4月16日的流通股收盘价已达9.32元。可以判断,除非近期市场出现大幅度波动,否则将不会有任何流通股股东愿意接受要约。大体上判断,低于市价的流通股要约收购行动,结局早已在各方意料之中。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流于形式、非真心标购流通股的个案呢?大体可将其理解为当事人在现行法规要求下的被动、无奈的选择。南钢股份是为了回避漫长的3个月苦苦等待期而直接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事实上,公司的新股东已取得足够的控制权,收购流通股的意义不大。由此,公司的流通股要约收购价低于市价,表明新股东“醉翁之意不在此”。  站在法律制定者的立场来说,要求持股超过30%得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出发点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当大股东变更时,中小股东有权出售股票,新股东则有义务以合理价格买入中小股东准备出售的股票,实际是给中小股东的一种选择权。  如果新股东在公告日前6个月内曾买入被收购公司的流通股,其支付的最高价格可视为新股东认可的收购价格,因此以等于或大于该价格的价格发出收购要约相对合理些。当然如果在6个月之内市场波动很大,也会造成要约价与市场价背离。  假如新股东在公告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过流通股,也不准备收购流通股,要求按“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该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90%”向全体流通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就极有可能造成被动型的流通股要约收购,实际对保护中小股东的作用并不大,甚至有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是推迟了上市公司的实质性重组进程,影响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向中国证监会上报《要约收购报告书》、等候通过审查、再发出要约,一系列程序至少需要45天甚至更长,新股东在万般无奈下,因顾虑结果难测,一般会推迟上市公司后续实质性重组的时间。这对于很多需要尽快输血的上市公司而言,负面影响很大。  二是将造成要约方大量资金在一定时期内的闲置。要约收购期间,要约人必须将收购所需资金的20%存入银行冻结,作为履约保证金。要约人只得很不情愿地筹措巨额收购资金来应付法律要求,造成巨额资金的闲置,影响要约人的正常生产经营。  三是履行全面要约收购需巨额资金作为保证,无异于提高收购门槛。如果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高、股价高,履行全面要约收购,需巨额资金作为保证,并要实际冻结20%资金,等于提高收购门槛。部分实质性、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收购可能因为资金不足而被迫放弃;而低于市价、纯粹被动式的流通股要约收购,实际履约的可能性较小,但为了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反而影响实质性的股权转让及资产重组,显然不利于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  四是不利于保护新股东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的原则,法律应保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强调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乃顾虑中小股东是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侵害。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也应当在合理限度内,不能损害新大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流通股、非流通股定价差异很大,新股东认同非流通股的价格(参考每股净资产),并不表示也认同流通股的价格。如果硬性要求新股东以无法认同的价格购买流通股,无疑将侵害新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是被动型的要约收购一旦在市场突变情况下需实际履行,后果可能更为严重。如果证券市场因突发因素大幅下跌,被要约收购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市价就有可能低于要约价。流通股东因担心股市持续下挫,会选择接受要约,新股东便会被迫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显而易见,原计划的资金安排、持股计划、资产重组方案都会受到影响,连锁反应波及的主体可能更广。如果新股东持股比例过高,公司股票甚至会被迫终止上市。因此,与公司价值低估的主动型要约收购不同,被动地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并非是解决的良方。  为有效节省资源,推动上市公司股权的合理流动及实质性资产重组,如果新股东在公告日前6个月内未买入流通股,也不准备收购流通股;监管机构也未发现新股东对上市公司或其他中小股东有明显侵害的情况下(必要时可要求独立董事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建议中国证监会原则上应豁免新股东的流通股要约收购义务,并将审查豁免申请时间从3个月缩短到20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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