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侵权行为分析(2)
2017-09-02 01:23
导读:(1)外部市场体系不健全。大量非流通股的存在使我国的资本市场缺乏应有的流动性,股价不能反映公司价值,很难通过在二级市场购买流通股获得对公司的
(1)外部市场体系不健全。大量非流通股的存在使我国的资本市场缺乏应有的流动性,股价不能反映公司价值,很难通过在二级市场购买流通股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即使所有的个人股东“用脚投票”也不能对经理层形成实质性的压力,兼并、收购和接管等市场机制更是难以发挥作用。
(2)中介机构参与造假。小股东主要依靠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则由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最近两年来,上市公司造假案频频曝光,深圳中天勤等一大批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自身利益,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没有履行其应有的职责,甚至参与造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欺骗小股东。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对小股东的损害不断扩大。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前提,但上市公司由大股东控制的信息披露却极不规范,人为地造成了对信息的垄断,加大了小股东获取信息的成本。“政策市”、“消息市”内幕交易盛行,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
3避免发生大股东侵权行为的解决措施
(1)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首先要建立一个涵盖资本业务全过程的监管系统,大力运用现代化的监管手段,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和监管网络系统,完善并创新监管工具,形成一套强有力的监管体系。其次要加强上市公司的审核,严厉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虚假陈述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资本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2)提高信息披露的可信度。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尽量减少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障外部中小股东公平获得信息的权利,这是证券监管部门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核心任务。为此,首先要促进现有会计制度的国际化和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为规范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制定好游戏规则。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等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都要拥有全面的知情权。在保证信息真实的基础上,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传播渠道。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是对上级公司进行有效监督的典型特征,是股东行使表决能力的关键,也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最有利工具。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信息披露采用高质量的会计标准——国际会计准则,提高国家之间信息的可比性,要求可靠的信息审计,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公司内部的审计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3)完善内部控制和法律体系。制衡的股权结构绝不是有效治理公司的万能“灵药”,有研究发现,至少它在“医治”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时效果就不太理想,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股东之间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都激烈到了出现两个董事会的混乱局面,公司业绩更是一塌糊涂。宏智科技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之所以不断升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前的法律未能有效解决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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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