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趋势与启示(2)
2017-09-02 01:53
导读:三、对我国监管的启示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法规为依据,并严格依法监管。第一,根据我国金融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加快一些
三、对我国监管的启示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法规为依据,并严格依法监管。第一,根据我国金融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加快一些重要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如《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第二,调整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证券法》等,以适应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第三,制定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严格金融执法,建立有效的市场惩戒机制。 (二)逐步建立一个完整、有效的监管体系 完整、有效的监管体系应该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和监督,我国应该从这四个方面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1 金融监管体制逐步向功能型监管转变 作为监管体系主体的监管机构,应该是组织结构设置合理,职责分明。面对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现存的机构性监管(entityregulation)已不适应,应逐步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功能性金融监管(functionalregulation)。所谓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实行监管。 在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应按照功能性监管原则明确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和范围,强化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逐步向功能性监管转变。其具体为:(1)按照功能性监管原则,明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职责。(2)加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定期会晤机制,并将其制度化。(3)建立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4)对业务交叉领域和混业经营集团建立主监管制度,由主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2 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指金融机构稽核部门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情况的经常性监控,它是非现场监测信息处理与现场检查稽核的统一。我国金融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内部控制:一是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建立独立的稽核监督体制,形成有效的组织结构控制。二是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识别、评估和控制金融风险,对风险进行早期预警。三是建立可靠和高效的信息及传递控制机制。四是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3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行业自律机制可以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秩序和氛围。通过建立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督促金融机构认真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协调金融同业之间的竞争关系,防止恶性竞争,确保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提高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4 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信息披露制度通过要求金融机构定期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对风险管理等相关政策的公示,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另一方面信息披露强制公示整体经营状况,弱化内部人控制,构成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从而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改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要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对信息披露的内容、程序、质量标准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二是完善金融机构的信息库和指标体系;三是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和金融咨询机构的建设,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力量,提高金融运行的透明度。 (三)实施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监管 金融监管机构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监管重点,要实现监管目标,必须实施持续性监管。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对其经营活动实施全方位和规范化的持续性监管。持续监管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业务特性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监管周期以及一个监管周期中各个阶段的监管安排,按照监管计划逐步实施监管。在事前监管方面,包括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保证金融机构的数量、结构、规模和分布符合国家、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在经营监管方面,应包括现场和非现场稽核,建立并完善一个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机构重点监管对象的依据,以防范风险为基础,形成一个高效完备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和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在事后危机处理方面,要完善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理手段。建立稳妥透明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包括存款补偿机制、收购兼并机制和资产保全处置机制。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必须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建立定期的磋商和交流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这既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分支机构,也包括我国在外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性和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监管规则的制订,以便更好地维护我国金融业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