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基于保理业务的思考(2)
2017-09-02 02:19
导读:1.资金优势。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单据由保理商(商业银行)买断后,保理商会立即或按约定的时间将货款交付中小企业使用(可得到货款额80%以上的价款
1.资金优势。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单据由保理商(商业银行)买断后,保理商会立即或按约定的时间将货款交付中小企业使用(可得到货款额80%以上的价款),且利息及承购费较少,避免了资金占压,加速了资金周转,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
2.转移风险优势。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由商业银行买断后,这批应收账款就具有无追索性,即使买方到期不还货款商业银行也不能向应收账款的卖方行使追索权,即中小企业把不能收回货款的风险转移给了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承担信贷风险。
3.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中小企业若自己拥有巨额应收账款,由于应收账款随时都可能转化为不良债权,从而恶化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若把应收账款卖出,则在保证资金流动性的前提下,既减少了应收账款,又不会加大负债比率。
4.可以得到商业银行的多种服务。保理业务是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一揽子金融服务,具有服务的综合性,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保理业务享受商业银行技术、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以了解市场和竞争对手的情况,提高了竞争力,降低了违约的可能性和金融风险,从而有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
由以上分析可知,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拥有大量应收账款的现象并存,而商业银行通过运用保理业务既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可以缓解大量应收账款的存在,符合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将保理业务作为一项业务制度创新广泛运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制度设计
(一)保理业务的运用对象
从国际保理业务的运用来看,保理业务主要运用于进出口企业,而不论该企业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但具体到我国的现实状况,我国商业银行的保理业务运用对象应主要是我国迫切需要得到银行融资而又有大量应收账款存在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具有成长型且有外向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二)保理业务的种类
1.根据应收账款转让后是否通知债务人,可分为公开型保理业务和隐蔽型保理业务。公开型保理业务即应收账款转让后应把转让事项告知购货方;而隐蔽型的保理业务则不必把应收账款的转让事项告诉购货方。
2.根据是否对卖方有追索权,可以分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即当商业银行买断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后若购货方不付款或没有能力付款时可以追索应收账款的卖方;而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是当购货方不付款时不可追索卖方。
3.根据是否向商品卖方提供融资款项,可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若卖方的流动资金有限,急需资金投入生产时,可要求提供保理的商业银行提供最高达货款金额80%的融资,为融资型保理,收益较高;若商业银行不提供融资,只办理应收账款业务,收取管理费时,为非融资型保理业务,收益较少。
(三)保理业务的组织结构
商业银行应在总行、各分支行设立专门经营保理业务的部门,分不同的阶段开展业务,且要建立专项账户,具体为:
1.总行授权、分行执行的组织结构。商业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初期,实行总行授权、分行执行的组织结构。在总行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由专人管理,负责对各分行的保理业务进行总体规划,利用自己具有的战略[光、从各分支行汇集的信息、先进的设施,结合自身条件制定有关实施保理业务的各项事宜及具体实施方案,并下达给各分支行,由各地的分支行具体执行。
2.分行授权、支行执行的组织结构。随着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开展和对保理业务的进一步熟悉,如已经成功开展并运用保理业务5年或10年,则总行仅提供宏观服务,允许分行设立专门负责保理业务的机构,制定保理业务的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授权支行具体执行。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支行独立开展保理业务的组织结构。随着商业银行对保理业务的不断熟悉和完善,运用保理业务的风险必然进一步降低,这时总行应放权,仅进行宏观方面的指导,由各地支行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保理业务,保证保理业务能够批量处理、高效运行。这样循序渐进,既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又可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