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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基于保理业务的思考(3)

2017-09-02 02:19
导读:(四)保理业务运用策略 商业银行实施保理业务不能一刀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和保理业务的特点对中小企业运用不同的保理业务。 1.在我国现

  
  (四)保理业务运用策略
  商业银行实施保理业务不能一刀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和保理业务的特点对中小企业运用不同的保理业务。
  1.在我国现阶段,应实行公开型保理业务,不实行隐蔽型保理业务。由于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商业银行应实行公开型保理业务,因为在公开型保理业务中债权的转让对银行有保证,买方有义务向银行付款,避免付款环节的潜在风险。而在隐蔽型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不必通知买方,虽然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有效的,但买方只对销售商付款,无义务直接向银行付款,销售商收款后,如不守信用,拒绝转款,银行将面临风险。
  2.进行客户(中小企业)细分和定位,对于不同的客户实行差别服务。(1)对于治理结构不完善的中小企业,商业银行应实行总行控制,主要开展有追索权的非融资型保理业务或不对其开展保理业务,即使开展的保理业务是有追索权的,也要求此类中小企业提供以下承诺:承诺债权的有效性、完整性、惟一性、具有可转让性及价值的充足性,这样才能保证商业银行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2)对于一些按《公司法》成立的各类自然人、法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资企业,由于这类企业一般是高科技有前途的企业,公司治理完善,经营良好,有发展潜力,应开展无追索权的融资型保理业务,并可授权分行受理,扩大保理业务范围。这类企业提供的债权一般比较符合保理要求,但因保理没有追索权,因此,需要叙做保理的中小企业提供在商业银行追偿诉讼中给予合作的保证和承担有关费用的承诺。(3)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石油、电子、太阳能等中小企业,只要这些企业在商业银行开立有专项账户且信用较好,开展保理业务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让分行直接开展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并可给予优惠条件。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四、完善保理业务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中小企业征信体系
  保理业务是基于三方面信任关系开展的:中小企业与货物买方、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货物买方,这三方任何一方的信用出现问题都会使保理业务不能进行,甚至会扰乱金融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必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中小企业的信用建设,防止债权转让陷阱,如债权人故意将有瑕疵和“注水”的债权进行转让,对商业银行隐瞒债权的真实情况;债权人转让债务后又以债权人的名义向债务人追讨债务,而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债务偿还给已没有债权资格的原债权人,或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使商业银行蒙受损失。以上的各种情况都会给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造成损失。可仿照美国的做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咨询系统,利用网络技术通过一定方法搜集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公开,随时供商业银行进行查询,一旦中小企业有欺诈、瞒骗等行为,就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使其不仅得不到保理服务还得不到商业银行的其他服务,使其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这样才能很好的杜绝中小企业的不诚实行为。
  具体到商业银行要对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具体包括贸易关系是否真实,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动机,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态度,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关键要调查的内容)等,防止债务变成呆账、死账。
  
  (二)建立保理保险制度
  目前由于没有保险公司为保理提供保险,银行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风险相对较大。可以借鉴欧美地区保理商的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开展保理业务保险,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防范风险。(1)商业银行在为中小企业进行保理时,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在通过实地调研后给予商业银行保险。(2)实行比例保险制,即保险公司在为商业银行的保理业务进行保险时,不实行全额保险,而是按照商业银行所承包的金额承保一部分,如60%-80%,这样可以防止商业银行认为有了保险而不顾一切的承保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造成较大的风险。当然,保险比例也不能过低,否则保险就没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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