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资本市场争论的若干问题(2)
2017-09-02 04:37
导读:三、“买卖”与“投机” 对于把股票市场上正常的买卖行为,即使是短期的买卖行为称之为在中文中带有明显贬义的“投机”,我一直觉得不妥。大约在
三、“买卖”与“投机” 对于把股票市场上正常的买卖行为,即使是短期的买卖行为称之为在中文中带有明显贬义的“投机”,我一直觉得不妥。大约在4年前,我与一位人文学科的著名教授曾就这个问题进行过一次讨论。他说,我始终搞不清楚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要发展证券市场,因为,发展证券市场就是鼓励大家投机,这与我们长期以来所倡导的诚实致富、勤劳致富的主流价值观是相背离的,他问我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我说,勤劳致富的主流价值观无疑是正确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劳动这个概念。工业、农业的劳动是一种创造财富的生产性劳动,这是社会运行的基础,没有人会反对。但经济发展到今天,劳动形式的多样化或许也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那么投资者在市场中所做的价值发现的信息搜寻活动难道不是一种劳动吗?对于市场的价格发现,进而引导资金的流向与流量,这种信息所起的作用恐怕没有人能够忽略;特别是前面提及的资本市场上投资银行家们进行的专业活动,难道不是一种劳动吗?我认为除非我们能找到确切的标准或证据,来证明这些活动并不是劳动,否则,我们就不能简单地否认这些活动的劳动性质和社会价值。他又问及为什么投资者不进行长期投资呢?我当时就告诉他,资本市场或者说证券市场本身具有一些与生俱来的特性,如高成长特征、资产选择偏好特征、波动性特征等等,波动本身就是资本市场的魅力所在——如果证券价格始终是不变的,那么就无法长盛不衰地吸引众多的投资者进入这个市场。从我国来看,短短10年时间,居民资产构成中,证券化资产所占比例已经达到17%,我确信,再过10年,在居民资产构成中,证券化资产所占的比例不会低于30%。而人们为什么要选择这种证券化资产呢?除了流动性考虑之外,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成长性特征所引致的长期上升趋势,这种成长是伴随着波动的,成长性和波动性特征为理性投资者提供了更大的选择余地,很难想象一条近乎直线的价格变动能够吸引投资者进入这个市场。当然,证券市场的波动具有不同的周期,从时间过程看,存在着所谓超短、短期、中期、长期4种周期。有些投资者进行投资是长期的,7-8年一个周期,有些则是2-3年一个周期,有些则1年几个来回,当然目前中国更多的可能是追求超短期波动,一周就做个来回。不同的投资者追求不同周期的波动,这本身无可厚非,不能说追求长期周期的投资者就高尚,而偏好超短期的投资者就应该受到指责。我们不应对其行为的目的进行指责,而应关注他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违法的行为,无论是长期投资者还是短期投资者都应受到处罚。我们应强调的是守法者与违法者之分,而不应该过分地强调投资与投机的道德倾向。
四、“猴王事件”与投资者利益保护 关于这场争论,有一个不能不提到,那就是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在我的理解中,必须保护投资者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这实质上是在强调资本市场上的信息披露(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真实。保护市场的充分透明,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心要点。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打击市场的操纵者,就是重点打击大股东或二级市场上的主力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联手制造虚假信息,从而坑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能把主要的精力放在投资者资金量多少上。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目前,证券市场上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严重破坏了这个市场起码的运行程序。日前披露的“猴王事件”就是一次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恶性事件。猴王集团的股东宣布破产,这件事本身就非常令人奇怪——在法律上,通常说来破产是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的,而股东宣布破产,就有恶意逃债之嫌疑。华融、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3家猴王A的债权人为了保障自身正当权益,目前已经向法院申请猴王A破产。在“猴王事件”中,出现了大股东通过其自身的优势地位进行了一系列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关联交易——在3年多的时间里,进行了一系列资产转移,转移了控股集团的几乎所有资产,集团又通过
借款合同向猴王A借走了7亿多元资金,结果是有去无回,上市公司成为地方政府的取款机;事情还不止于此,猴王集团又通过猴王A的担保,向银行借了2.4亿元贷款。9.4亿元的资金,使猴王A加上了沉重的财务负担,而猴王集团的破产事件一经披露,猴王A净资产从先前的1元多急剧下降,变成了负的2元多,严重损害“猴王A”众多中小股东的利益。与资本市场上早些时候发生的“红光实业”、“郑百文”等事件相比,“猴王事件”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是中国资本市场十年上最恶劣的一件事情。红光实业、郑百文如同“蒙面大盗”,畏惧法律的威慑力,进行活动时还遮遮掩掩,而“猴王事件”则简直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公然抢劫,这是对《公司法》、《证券法》的蔑视。我认为对这种公然蔑视法律的行为,必须给予严厉处罚,包括刑事处罚。 “猴王事件”至少引发了两层思考。一是如何改善中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大量的上市公司只上市,不改制,或仅仅从形式上改制,而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进行实质性的改革,建立真正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我想,我们是否还应像过去那样按照出资比例来组成董事会,如果那样,中小股东的利益永远不可能得到制度上的保障。因为进入董事会的,永远是大股东,大股东总是从他们自身的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的。我们知道,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应该说是做了很大的牺牲的——国有股以净资产评估作价投资入股,而且每股的净价一般不高于1.5元,而公众投资者则拿现金入的股,每股价格平均在7元以上,使发行之后就积聚了大量公积金,增加了公司的净资产(从1元多可以上升到3元)。损害中小投资者的行为达到难以容忍地步。我们必须从制度上建立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机制。上市公司董事会不能完全按照出资额大小、比例来组成,只能把出资额作为一个重要,引入制衡机制。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让社会的精英阶层进入董事会,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至少从制度上为公司制衡机制提供了解决办法。当然,独立董事必须建立严格的任职资格制度,如没有违法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等等。独立董事必须明确他首先关注的是公司的整体利益,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特别是在审议关联交易时,他必须从中小股东利益出发,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须赋予独立董事较大的权力,比如对关联交易的否决权。第二,加大上市公司董事的责任,猴王A那些当年通过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我不认为就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这一事件处理得当,对规范中国目前上市公司董事行为会产生积极,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