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上市公司再融资(3)
2017-09-03 02:54
导读:三、以表外处理为特征,优化了融资企业的财务结构 信托融资的这一特征与其是资产信用融资方式相对应,资产信用的最大优势就在于上的表外处理。因
三、以表外处理为特征,优化了融资企业的财务结构 信托融资的这一特征与其是资产信用融资方式相对应,资产信用的最大优势就在于上的表外处理。因为对于委托人即原始权益人而言,信托财产是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让给SPV的,多数属于一种无追索权或者有限追索权的卖断,委托人因之放弃对这些资产的控制权与收益索取权,作为受托人的SPV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而投资者不论委托人破产与否均享有对资产的收益索取权。正因为如此,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信托财产已经独立于委托人其他的资产之外,一旦发生信托财产的真实出售,相应的会计处理应该是允许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并允许确认收益和损失。例如1997年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25号《转让和经营金融资产及债务清理的会计处理》就认定,信托资产已经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过户给SPV,原始权益人也已放弃了对这些资产的控制权,所以允许原始权益人将该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并确认损益。在传统的融资方式中,不论是银行贷款还是发行债券或股票,都不可能在会计上进行表外处理,所获得的资金必须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将直接增加负债,发行股票则增加所有者权益,而信托融资却不反映在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既不增加负债也不股权结构(只是反映为SPV的负债),这一表外会计处理的方式改善了委托人的资产负债结构,却并不影响其公司治理结构。虽然在上述人福科技的例子中,当代学生公寓的资产能否被移出表外、融资能否不作为企业负债而移出表外,仍然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但此次融资创新的举措至少意味着,国内上市公司在融资的过程中除了注重企业融资成本的高低以外,已经开始关注融资行为对财务结构的重要影响了。
信托融资创新的意义 作为一种融资创新实践,信托计划融资改变了传统融资模式的信用基础,为上市公司开辟出一条崭新的再融资渠道。尤其是在几种传统的再融资方式困难较大的情况下,发行信托融资产品对于国内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一、可以充分利用相对宽松的法规政策环境 国内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式还是以配股、增发和可转债为主,这三种方式的冷热交替无疑是与监管政策及法规环境的松紧变化紧密相连的。从相关再融资政策的变迁过程中我们可以注意到,2001年以前配股一直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手段; 2001年3月颁行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取消了对增发公司范围的限制,使增发迅速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方式,而2002年7月《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的出台提高了增发的门槛又将使之大幅减少;2001年4月《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出台后,有许多准备增发的上市公司纷纷转向发行可转债。从这个角度来考察,此次上市公司信托融资的创新也是有着相关政策背景的:在近年信托业集中治理整顿之后,2002年7月颁行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基本确定了目前信托产品发行操作的市场化取向,规定整个信托产品的设计和发行均由和信托公司自主协商决定,发行前无需相关的主管部门审批,只在发行成功后向人民银行备案即可。对上市公司而言,发行信托融资工具目前还没有证监会的相关政策来加以规范和引导,对发行的条件和要求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上市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信托计划,这无疑使上市公司进行融资创新具有了一个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 信托融资是一种资产预期收益导向性的融资方式。信托融资的基础是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金流而非信托财产本身,相应地,外部的信用评级机构所考虑的也主要是资产预期收益的质量等,而与原始权益人自身的信用等级无关。所以说可预期性(predictability)是信托融资的核心概念,其所具有的资产信用或称为局部信用的特征就是源于此。其实,任何信用行为的本质都是以偿还和付息为目的的价值双向运动,都有其获得流通性的信用基础,如债券据以获得流动性的基础是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或第三人担保,股票据以获得流动性的基础是对股利分配和剩余资产的要求权,而信托融资工具据以获得流动性的基础则是信托财产的预期收益。这一点具体体现在人福的例子中。南湖当代与武汉五所高校签订了学生公寓的合作协议,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预期年租金收入约为1300万元,从而可以保障投资者每年约450万元的信托受益。可以说,资产预期收益的被认同决定了信托融资这一信用形式产生和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信托融资机制使有预期收益但并不具备流动性的资产通过价值运动,创造出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信用工具(信托产品),从而实现未来的偿付和增值,相应的价值运动也就产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