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引导我国保险公估业理性发展(2)
2017-09-06 01:12
导读:我们不妨把保险公估业分为:水险、非水险、高风险(航空航天、核电等)、车辆险、人身伤亡等。可以想象,如果保险公估公司能在一两个领域有精益求
我们不妨把保险公估业分为:水险、非水险、高风险(航空航天、核电等)、车辆险、人身伤亡等。可以想象,如果保险公估公司能在一两个领域有精益求精的突破,而后逐步向其它领域扩展,那么在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就会少得多。
(二)保险公估机构要与其它主体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由于我国保险公估业规模小、服务网络有限,且我国保险公估业现阶段还不可能做到样样精通,因此,保险公估机构积极主动寻求与同行和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建立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涉及到大型或特大型项目的公估案例,可能要有多家精通不同领域的保险公估公司的介入才能完成公估任务。我国保险经纪公司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他们希望保险公估公司能与他们一道维护住他们的客户,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的合作。无论如何,保险公估公司与上述各个主体的战略合作,并不能动摇保险公估人公正、独立和专业的地位。
(三)保险公估机构要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
培训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尽管对一般的理赔工作能够胜任,但是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理赔,却显得力不从心,同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人手少、头绪多,长期陷于事务性工作当中,没有时间进行学习。如果保险公估机构具有保险公司所不具备的技术优势,委托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高新技术产业的理赔就成为保险人的首选。
目前,我国实行的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虽不失为一种选择,但是这一考试刚刚起步,难度偏低,并且仅仅一次考试无法反映应试人员的真实水平,所以对保险公估人才的选择除考试外,还应该通过统一的培训,使更多的人加入到这一行业中来。此外,由于理赔这一工作的特殊性,要求理赔人员对于各行各业情况比较熟悉,但一名理赔人员不可能熟悉所有行业,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将保险公估人按险种不同分为几类,除考核一般保险知识外,还对每一类人员进行相关险种理赔实务的考试,实现“术业有专攻”,这样才能保证保险公估机构在理赔方面的权威性。随着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制度的不断完善,保险公估人员经验的积累,保险公估的从业队伍必将不断壮大,为保险公估业提供最为宝贵的人力资源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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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李琼.保险公估原理与实务.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2.杨文明.保险公估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