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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思考

2017-09-09 01:11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思考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摘 要]在我国银行业全
[摘 要]在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的大背景下,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商业银行在业务拓展方向上仍然以存贷业务为主,这不利于增强竞争力,因此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已经是迫在眉睫。本文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制约因素及对策建议三个方面阐述了中间业务发展的整体思路和对策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中间业务 现状 制约因素 对策
  
  (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国有商业银行所面临经济和金融挑战愈趋严峻,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混业化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和金融的发展潮流。国有商业银行若想在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从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为主要经营渠道的模式调整到以中间业务为重点的发展方向上来。目前,中间业务在银行业中越来越占据重要的地位。花旗银行80%的利润来自中间业务,恒生银行为40.26%,法国兴业银行达到43.62%,由此可见,中间业务是银行业发展的大趋势。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不超过20%。近几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增长幅度大。为了使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保持健康、持续、稳步发展,人民银行颁发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办法》,最近又制定了《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制约中间业务发展的因素分析
  
  1.观念不新。银行管理者对中间业务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经营观念上只重视存贷款等传统业务的营销和拓展。
  中间业务是现代商业银行的三大主业之一,银行管理者往往把主要创利点放在资产负债业务上,把中间业务作为附加业务,置于次要地位。近年来虽然中间业务有所加强,但由于我国金融体系方面的不完善,与国外银行比仍然差距巨大。造成管理者不重视中间业务发展的原因大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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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存贷收益过大,缺少发展中间业务的内在动力和压力。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滞后,在存贷款利率上各银行缺少真正的竞争,虽然人民银行近年来不断调整利率,但存贷利差并未明显缩小。2007年7月21日央行宣布加息后,目前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33%,一年期贷款利率6.84%,利差达3.51%,存贷款业务仍然对商业银行的利润贡献起决定性作用。而根据国际利率市场化改革经验,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管制初期,存款利率将会呈现大幅上升趋势,同样放开贷款利率下限管制,也会使商业银行竞相放贷,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由此商业银行存贷利差空间进一步收窄,冲击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商业银行必须以非利息收入弥补利差缩小带来的损失。
  (2)目前我国的融资体制使商业银行暂无近忧。由于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展滞后,尤其是企业债券市场。目前企业融资中的80%来自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比重较小。这种情况使得企业融资主要依靠商业银行,银行的贷款客户源源不断,贷款业务利润成为银行的主要盈利途径。随着我国资本货币市场的迅猛发展,企业融资渠道不断拓宽,间接融资比重缩小,银行贷款业务势必受到冲击,转向中间业务经营,这是商业银行难以回避的现实问题。
  2.由于分业经营的限制,银行经营中间业务的开展受到法规条例的限制。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模式,虽然有利于金融监管,能保证金融业的整体稳定,但同时也限制了商业银行业务开拓的空间,尤其限制了中间业务在代理股票发行与买卖、基金管理、资产管理、保险销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和金融互换等业务领域的发展。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3.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商业银行经营中间业务无法可依。
  立法上的空白使银行开展中间业务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商业银行才开始逐渐开拓中间业务,而且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银行中间业务。2001年才公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相对于中间业务的发展而言,仍有不少空白,而且有关中间业务立法内容侧重监管,忽视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缺乏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法律上的空白,造成了较多法律风险。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增加了自由裁量权,使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罚均有一定的随意性。各商业银行则无法可依,商业银行和客户的许多行为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尤其在中间业务收费上更是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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