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债务重组在银行贷款清收中的运用
2017-09-09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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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 如果引入
「本文摘要」 如果引入非机构之间债务重组方式,在银行与企业之间也开展债务重组,对于化解不良贷款、防范不良贷款反弹应该是有帮助的 不良贷款清收被称为天下第一难的工作,为降低不良贷款比例,降低不良贷款总额,金融机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展了清收盘活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创造了丰富的经验。但不良贷款占比高、不良贷款余额大仍是各家银行的心病。如何防范不良贷款反弹?如何创新清收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贷款损失?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如果引入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债务重组方式,在银行与企业之间也开展债务重组,对于化解不良贷款、防范不良贷款反弹应该是有帮助的。为此,笔者作了一点粗浅探索,以期抛砖引玉。
一、 债务重组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 按照企业准则——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不论形式如何,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均作为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特点是债权人作出让步,承担债务重组损失。债务重组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收回债权或提高债权的安全度。 债务重组分为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和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所谓持续经营就是企业能够保证生产经营连续不断;非持续经营即企业不能通过生产、信用等能力确保企业连续经营从而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二是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即债务人以其所拥有的非现金资产如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清偿债务;三是债务转为资本(股本)。即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股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四是混合重组,即用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股本)混合进行清偿;五是以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和降低利率或免除利息的方式清偿。
二、 债务重组存在的客观基础 市场竞争加剧与经营风险的存在,企业经常会出现临时性财务困难、出现资金周转不灵和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情况。一旦债务人出现上述情况,债权人要积极清收,通过加大清收力度,确保本息完整收回。但通常情况下,债权人用正常的清收很难达到此目的。为了收回和保全其债权,债权人往往还要采用以下两种措施,一是通过程序要求债务人破产,然后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二是采取债务重组的办法,减轻债务人负担,使债务人渡过临时性财务困难,继续经营下去,逐步恢复偿还能力,最大限度收回债权。对不能持续经营的企业,通过债务重组,可以抢在企业宣告破产前最大限度地将其有价值的财产收回。“破产”与“债务重组”法比较,后者明显优于前者。在“破产”法下,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只有行使抵押权受偿和根据破产财产平均受偿。而无论是行使抵押权受偿还是按破产财产平均受偿,都会因财产价值大幅缩水而使债权人蒙受重大损失。特别是破产财产的处理有先后顺序,债权人按破产财产平均受偿,可能所得无几。因此,不是迫不得已,债权人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因此,在贷款清收中灵活运用债务重组就显得非常重要。
三、债务重组运用的迫切性 一方面,债权人不愿用债务人破产的方式收回债权,但另一方面,欠贷企业用破产方式了断银行债务已呈一种趋势,银行债权面临被合法蒸发掉的危险。同时,从银行不良贷款载体—企业看,无论按四级分类还是按五级分类,大多数企业实际上已破产或接近破产。因此,银行要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前,迅速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通过债务重组达到如下目标:对有能力持续经营的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让企业尽快渡过难关,并逐步恢复偿还能力。对不能持续经营的企业,要力争在企业宣告破产前与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将企业最有价值、最值钱的资产抢到手,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