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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的剖析与防范(5)

2017-09-10 01:12
导读: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客户与期货交易所之间不可形成直接的诉讼关系,对于由于期货交易所的违规行为导致的客户损失,客户可以通过诉权转移的原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客户与期货交易所之间不可形成直接的诉讼关系,对于由于期货交易所的违规行为导致的客户损失,客户可以通过诉权转移的原则,将诉权转移给会员经纪公司行使,由会员向交易所直接求偿。在实行诉权转移时应注意的是,由于会员实际上处于交易所的管理之下,因而出于自身利益或碍于情面可能会怠于行使诉权甚至拒绝行使,故可以在上或在委托合约中赋予经纪商一项义务:在客户利益因交易所行为受损时,经纪商有义务应客户的请求向交易所提起诉讼。否则,视为经纪商与交易所共同侵害客户利益,双方共负连带责任。
(二)交易规则——确定其法律效力的必要性
,各国对期货交易所的管理,除国家立法指定强制性规范外,更多的情况下则是依赖于交易所自律性的管理。我国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也认同了期货交易所为自律性法人。因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法律效力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国外立法大多赋予交易规则以法律效力,将之作为司法审判的准则。诸如美国《芝加哥农产品交易所法规》等都被作为具有相当法律效力的规范而运用于审判中。
我国目前对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法律效力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尽快确立其法律效力。将之作为处理期货纠纷案件的依据之一。
从期货交易的自身特点及其监管看,交易规则是目前我国交易及监管的依据,理应成为审案准则。期货交易不同于普通的商品现货交易。其交易对象是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大多数交易者的交易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实物而是为回避价格风险和获取风险投资利益;期货交易实行的是合约对冲和保证金制度;交易方式和交易场所也不同于一般现货交易……期货交易自身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现行法律难以找到行之有效的法律依据。同时由于交易品种的差异,所遵循的交易规则就有所不同。以英美国家为例,金属交易就与其他商品交易的规则有着巨大的差别,如“在大部分品种和衍生工具的期货合约中,均要求在交割月中完成交易,但在金属期货交易中,则要求在交割日完成。” 这一特征取决于交易商品的生产周期和生产方式,因而是无法改变的。所以,成熟的期货市场将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奉为法律。 大学排名
从交易规则的产生看,交易规则是期货交易活动参与人之间共同的约定,应该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对交易所会员来说,加入交易所就等同于承诺自愿履行交易所的规则。对客户来说,与经纪机构签订委托书时,也就明确了有遵守加以规则的义务。因而,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无论是对会员还是对客户,都有法律的约束力。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期货交易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中也指出:“处理这类案件应特别坚持以下原则——(四)坚持尊重当事人合法约定的原则。对于当事人约定只要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和期货交易的惯例,就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依据。”这一原则的确立,明确了交易所规则可作为解决期货交易当事人之间法律纠纷的依据。
从我国目前期货立法的现状及司法实践看,确立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在审理期货纠纷案件中的地位,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妥善处理,有利于期货交易监管和有序运作。我国期货市场走的是一条“先试点,后立法”的道路,与期货市场的相比,立法明显滞后。纵观国外的期货法律发展,期货法规大都伴随着期货交易的发展而逐渐发展成熟,在发展之初,司法实践往往以自律规范及交易惯例为依托。我国目前尚处于期货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如司法实践忽视期货交易规则,甚至轻易否定其效力,就会导致期货交易秩序的混乱。
当然,在确立交易规则之法律效力的同时,值得强调的是关于交易所规则的合法性审查问题。笔者认为,期货交易所规则作为自律组织的自律规范,只要按合法的程序产生,报证监会即为合法有效。中国证监会有权行使审查权。作为法院,尤其是地院,在审查期货交易所规则时应持谨慎态度。鉴于交易所规则的合法性涉及较强的专业性,且有关稳定,建议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业内专家共同组成权威性的专门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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