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小额信贷监管研究
2017-09-09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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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小额信贷在中国
摘要: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发展已经有了比较宽松的政策环境,对小额信贷的监管也将提上日程。本文认为对小额信贷应根据监管的原则,区分审慎性监管和非审慎性监管。最后对用传统监管手段去监管小额信贷的限制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小额信贷;监管;审慎性;非审慎性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多种资本参股社区金融机构,鼓励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发展。目前央行已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5个省区进行小额信贷试点。这表明,政府对小额信贷的积极作用已经有了足够的认同,小额信贷的发展有了更为宽松的社会制度环境。因此,确立我国小额信贷监管的框架,对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小额信贷的发展,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小额信贷的监管
监管可分为审慎性监管和非审慎性监管,当监管的目标是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并且保护存款人存款的安全时,监管是审慎的。因此,审慎性监管涉及到政府监督被管制机构的财务稳健性,这种监管的目标是确保金融机构保持清偿力,或者如果它们变得没有清偿力时,要求其停止吸收存款。审慎性监管一般来说比非审慎性管制更加复杂。审慎性监管,如资本充足标准、准备金和流动性要求,通常由专业的金融当局去实施。而非审慎性监管,如利率或者控股股东的信息披露,通常可以自我实施和利用相关的法规来实施。因此,应避免把审慎性监管用于非审慎的目的(Robert Peck Christen and Richard Rosenberg,2003)。
(一)中国小额信贷的非审慎性监管
审慎性监管的目的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由于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机构不涉及到存款人利益的保护,从而也不存在所谓的挤兑效应,故不应当对其进行审慎性管制,只需要对其进行非审慎的管制。非审慎管制是为小额信贷机构设计行为准则,包括信贷业务准入、防止欺诈和金融犯罪、建立信用服务体系、利率限制等。我国发放小额信贷的机构除了农村信用社是依靠存款来为其融资外,其它大都为只贷不存机构。对于这些小额信贷机构,目前只适用于非审慎性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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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快出台信贷业务准入的相关
规章制度。中国的金融法规禁止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非金融机构提供任何类型的金融服务。中国绝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都登记注册成为非政府组织,但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至今尚未获得正式的合法身份。小额贷款项目经常需要“协商”出一个临时的法律身份,因为没有正式的程序和规章来确定谁是小额贷款机构,所以很多小额贷款项目利用捐赠人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议作为非正式的经营许可(杜晓山,2005)。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小额信贷的鼓励政策意味着政府已经对小额信贷业务的认可。因此,应尽快出台信贷业务准入的相关规章制度,赋予其经营只贷不存小额信贷业务的合法性。信贷行为的准入管理应相对简单,并确保较高的透明度,可采用工商注册制(罗平、陈颖,2005)。
2.防止欺诈和金融犯罪。在这方面,小额信贷组织适用于与传统银行同样的法律法规,但不一定要由负责银行审慎监管的部门执行(罗平、陈颖,2005)。
3.建立信用服务体系。在发达国家,相对健全的征信系统及广泛采用的风险计量技术为低收入人群获得信贷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小额信贷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应的征信体系,或征信体系中的数据准确性不高,各机构在争夺客户时很容易产生大量的坏账(罗平、陈颖,2005)。
4.取消利率上限。贷款利率的设定必须能够覆盖资金的成本、贷款的损失和经营的成本。资金的成本和贷款损失的成本与贷款的数量成比例,而经营成本并不随贷款数量成比例变动。对于小额信贷机构来说,由于每笔贷款发放的金额相比于正规的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要小,经营成本必然要高于商业银行,因此,除非小额信贷机构能够索取的利率高于正常银行利率,否则小额信贷机构很难达到财务的可持续性。我国现在的目标是建立商业性的小额信贷机构,因此应尽快取消利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