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小额信贷监管研究(2)
2017-09-09 06:20
导读:(二)中国小额信贷的审慎性监管 小额信贷政策的出台,各方有不同的考虑。政府的考虑是通过培育小额信贷组织,拓宽农民、农户、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渠道
(二)中国小额信贷的审慎性监管
小额信贷政策的出台,各方有不同的考虑。政府的考虑是通过培育小额信贷组织,拓宽农民、农户、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渠道,有效解决县域弱势融资群体融资难问题,促进农村资金回流,使取之于农村的资金用于农村;央行从行业角度出发,更多希望它能与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同时规范和引导地下金融走向阳光地带;而作为发起人的老板们看重的则是投资的前景,真正打动他们的是,由小额信贷公司发展到“民间银行”的可能性。这意味着各方博弈的结果是未来小额信贷机构必然要吸收储蓄。国际经验也表明,为了扩大小额信贷服务于穷人和微型企业的广度和深度,需要允许小额信贷机构吸收储蓄。而为了保护存款者的利益,需要对吸收储蓄的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审慎性管制。
1.审慎性管制的时机。在允许小额信贷机构吸收储蓄之前,必须评估其管理水平和贷款业务的盈利能力。同时也必须检查小额贷款机构的会计和贷款追溯系统是否足够健全,以便提供可信的信息。另外,在决定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审慎性管制之前,通常需要大量的分析、研讨和协商,这需要支付大量的成本,因此除非有相当数量的合格的小额信贷机构存在,否则不需要考虑对其进行审慎性管制(Robert Peck Christen and Richard Rosenberg,2003)。
2.审慎性管制手段。针对传统商业银行的管制通常不完全适用于小额信贷,需要针对小额信贷的特征进行调整。(1)最小资本要求:在确定小额信贷的最小资本数量时,必须考虑监督机构的监督能力,因为最小资本要求设得低的话,需要监督的机构数量可能过多,而监督机构又没有足够的资源去进行有效地监督。因此,需要在新机构的数量和监督的有效性之间进行权衡。我国监管机构一直以来对小额信贷采取无为而治的态度,缺少监管小额信贷的相关经验,因此在最初最小资本的要求要足够高,以使监管当局有足够的能力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督。当积累了较多的经验之后,可以调整最小资本要求的数额(Robert Peck Christen and Richard Rosenberg,2003)。(2)资本充足率:小额信贷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可以与商业银行相同,都定为8%。由于小额信贷的资产风险性比较高,因此在决定其资本数额时,需要对其资产进行较高的风险加权,这样可以有效地防范风险。(3)无抵押贷款的限制:应该取消无抵押贷款的限制,小额信贷交易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的特点是人格化的交易,小额信贷机构的客户通常也无法提供相应的抵押,无抵押贷款的限制阻碍了小额信贷机构向穷人和微型企业服务的拓展。(4)贷款文件备案:由于小额信贷每次贷款的数额小、期限短,而且,客户通常是重复借款,因此,对小额信贷机构要求与商业银行相同的贷款文件会造成小额信贷机构沉重的负担。因此,对于小额信贷机构贷款文件备案的要求应尽量简单。(5)安全性设施和分支机构的要求:不应对小额信贷机构的安全性设施有过高的要求。可以考虑小额信贷机构在商业银行设立一个专门的账户,以存放客户的存款。分支机构的设置也同样要考虑到运营成本。(6)报告的频率和程度:农村地区的交通和通讯状况可能使得每天报告金融头寸不可能。而且对于提供小额金融服务的机构来说,向监督者报告其每天的金融头寸增加它的管理成本。因此,对于小额信贷机构的报告要求应该比商业银行的简单一些(Robert Peck Christen and Richard Rosenberg,2003)。
二、传统的监管手段及其限制
国际经验表明,存在低估监督难度的情况,当管制不能被有效实施时,它造成的后果比没有管制更严重。在进行管制之前,应该对监督能力、监督的成本和收益、监督的后果作充分的考察。因为政府发放金融许可证时,实际上是进行了一个承诺,公众会认为金融许可证的发放意味着政府将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存款。因此,在发放金融许可证之前,政府必须清楚地知道承诺的性质和其履行承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