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小额信贷监管研究(3)
2017-09-09 06:20
导读:1.资产组合监督手段:传统的监督银行资产组合的手段,如贷款文件备案,并不适合于小额信贷机构。监督者必须依靠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制度和历史表
1.资产组合监督手段:传统的监督银行资产组合的手段,如贷款文件备案,并不适合于小额信贷机构。监督者必须依靠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制度和历史表现来制定资产组合监督手段,而这要求监督者有小额信贷营运方面的知识。因此,除非监督者受过专门的训练,否则不可能有效地监督小额信贷机构。
2.停止发放贷款的命令:对于有问题的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可以有效地阻止银行进一步承担信贷风险。商业银行贷款都有抵押,银行的大多数客户并不期望在它们还款之后自动地继续获得贷款。因此,商业银行能够在没有损害其现有贷款能力的前提下,停止贷款。而这并不适用于小额信贷机构,获得未来的贷款通常是对小额贷款借款人还款的激励。如果小额信贷机构长时间停止发放贷款,客户通常不会还款,这时反到造成小额信贷机构更大的坏账率。
3.资产拍卖或合并:小额信贷是基于人格化关系的贷款,即客户与小额信贷机构存在紧密的关系。因此,把一个小额信贷的资产合并到另一个小额信贷机构,其资产的价值通常会降低。
三、结束语
目前政策改革的方向是通过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发起小额信贷组织,开办社区金融机构,从而放活民间金融,解决农民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这意味着未来对小额信贷组织的审慎性的监管是不可避免的,所以,银监会现在就应当成立小额信贷监管部,并
培训相关的监管人员,使其了解我国小额信贷的特征。并积极探索适合小额信贷监管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