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银行卡托收结算业务的思考与建议(2)
2017-09-10 01:18
导读:到目前为止,对于收单银行有无义务受理商户的委托收款结算业务业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收单行没有责任和义务为特约商户提供托收结算的服务。
到目前为止,对于收单银行有无义务受理商户的委托收款结算业务业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收单行没有责任和义务为特约商户提供托收结算的服务。不管是从国际惯例上来看,还是银企之间所签署的机具受理协议上看,都没有做一明确的规定,条款中没有涉及到该项内容,特约商户提出托收要求,不在协议内容的权利与义务约束范围之内。另一种看法是不论是持卡人还是特约商户,都是银行的客户,银行在从中得到收益的同时,同样也应该提供应有的服务,这主要体现在增值服务上。作为持卡人来讲,定期收到银行发出的电子对账单和消费短信息提示、提供用卡上的紧急援助等,这些都没有被列入信用卡领用合约和补充协议当中,是银行提供基本服务基础上的增值服务,大家都是客户,为什么特约商户就无法获得银行的增值服务呢,这种排他行为,会大大降低特约商户的积极性,不利于合作的进一步开展与发展。
基于业界的两种不同看法,与此相对应,国内的各家收单银行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也有两种操作方法。一种是收单银行接受商户的委托,受理此项业务,在征得被托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托收款划给商户,即“先明后行”原则;另一种是只要商户提供的托收资料齐全,能够证明此款未付,银行直接将款项划给商户,如持卡人提出查询此笔业务的要求,再向持卡人做说明,即“先行后明”原则。而有的收单行甚至把持卡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商户,让其自行解决。
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对于商户来讲,第二种方法对其更有利,它能尽快的将款项划回到自己的账户上来,银行则站在商户一边,为商户着想。但对于持卡人来讲,就显得非常不公平。一般情况下,没有持卡人的授权或权力机关的授权,收单银行(或收单银行委托发卡银行)是不能随意动用持卡人账户的,托收结算的原因很多,有商户的责任、有持卡人的责任、有收单行的责任,不论责任在哪一方,在扣划款项前,有必要通知持卡人。此外,1999年3月1日起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七章,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职责中第五十二条七款规定,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从这一点看,将持卡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商户的做法,有违反《办法》的嫌疑,这种操作方法的可行性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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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至9日,牡丹卡中心共受理商户提交的托收申请99笔,其中外卡托收1笔,内卡直联托收97笔,内卡间联托收1笔。工作人员采取与发卡行联系托收事宜、直接向被托收人邮寄信函等“先明后行”的方式进行内卡托收业务处理,截至11月初,收到有效回复并同意付款的只有32笔(见图),占内卡托收申请笔数的33%,不足50%。不同意付款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被托收人认为,本人己经确认签字,不会进行二次确认,没有成功入账是银行与商户的事情,与本人无关。二是商户必须拿出本人没有支付现金的证据,否则不会付款。可见,采用“先明后行”的托收方式,效果不是很理想。
注:其他中包括资料变更,无法联系和商户取消托收申请两种情况
在实际工作中,托收结算业务遇到最多的就是持卡人离店未结账,不管是持卡人与有关方面缺乏沟通也好,还是恶意跑账也罢,总之持卡人都会产生一种侥幸心理。离店未结账与上文我们提到的几种托收情形不同,比如授权确认做成预先授权、外卡POS当内卡POS用等,最起码持卡人确认此笔消费,并留有签字,但离店未结账的情形就很难说了,如果持卡人与商户在服务和费用上产生争议而拒绝付款,作为收单行来说,你没有权利来判断谁对谁错,单凭持卡人在商户的消费明细来扣款,显得有些牵强了,就有可能产生法律纠纷。“离店未结账”现象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持卡人道德行为上的缺失,但是商户也应负有管理不善的直接责任。对于直联托收来说,因为是自己的商户,自己的持卡人,托收成功的可能性较大,而间联托收涉及到非本行持卡人,只有在对方行工作人员的支持下,在持卡人的配合下,这笔托收业务才有可能成功,故间联托收的成功率要比直联低得多。为了提高间联托收的成功率,各收单银行与发卡银行间基本上达成了一种默契协议,只要收单行提供足够的托收资料,证明持卡人没有付款,发卡行就可以直接划款到收单行,再由收单行入账给特约商户。这种操作方式直接性很强,商户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收回托收款,但此方式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会面临着持卡人拒付的可能,并且极易产生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