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银行卡托收结算业务的思考与建议(3)
2017-09-10 01:18
导读: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收单行为了回避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会要求商户提交的“POS错账情况说明”中必须注明:“如因此笔委托收款而引起的纠纷,由本商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收单行为了回避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会要求商户提交的“POS错账情况说明”中必须注明:“如因此笔委托收款而引起的纠纷,由本商户负责解释并处理。”对于这一点,商户的反应特别强烈,认为银行的做法是在转移风险,推卸责任,没有尽到为商户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显然,这项条款的规定和银行的服务态度,商户是无法接受的,对于收单业务的发展是不利的。长此以往,特约商户的合作视线就有可能转移,就有可能导致收单银行的商户流失,影响到银行的自身利益,取信一个商户很难,但失去一个商户却很容易。
此时,受托结算人的核心作用就充分发挥出来了。凭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它既要受理委托结算人的托收结算业务,尽力不让商户受到损失,又要与被托收人进行直接沟通,维护持卡人的权益;它既要发挥业务处理的职能,又要间接地履行协调和服务职能。但从目前来看,国内的托收结算业务呈现出一种不规则性发展状态,集中表现在:
1、 业务处理方式差异大。
2、 缺乏配套的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
3、 银商之间权利和义务划分不明确。
4、 行行之间的默契协议有失公平。
5、 被托收人限于业务知识的了解,常常处于被动地位。
如何较好的发挥受托收结算人的作用,尽快的解决国内卡托收结算业务的不规则性,将成为影响我国收单市场良性发展的关键之关键。
完善我国银行卡托收结算业务的建议
一、 要做好对特约商户营业员的
培训工作
从前文我们总结的常见六种托收结算的情形来分析,至少有3种情况是由于商户营业员操作失误造成的。当银行与持卡人联系托收事宜,持卡人表现得不配合,还是有情可原的,毕竟它不是持卡人自己造成的。作为收单银行来说,要定期的或不定期的对特约商户的营业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把差错率降到最低。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对于商户的管理者来说,要做好对营业员的选拔和教育工作。要选拔一批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有一定知识水平的营业员作为POS终端机的操作员。像酒店类商户是全天营业的,这对于营业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是胜任此项工作的基本要求,商户管理者的日常教育也是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关键。
二、 进一步规范“两个协议”中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两个协议”是指银行卡(信用卡)受领协议和银行卡特约商户协议。具体来说,银行卡受领协议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规范,银行卡特约商户协议是银行(收单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银行卡受领协议方面,笔者选取了包括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业兴银行在内的5家发卡银行的国际信用卡申请表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在内的6家发卡银行的人民币借记卡申请表的受领协议书仔细阅读后发现,11张申请表的协议书(章程)都没有关于银行卡托收结算业务的相关内容。信用卡特约商户协议方面,我们选取了《VISA/MASTERCARD信用卡特约商户协议书》、《特约单位受理大来信用卡直接购货业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大来协议书”)、《JCB卡特约单位合约书》、《特约商户收受美国运通卡协议书》等四份文件,除《大来协议书》第七条规定,若持卡人与特约单位由于购货或服务有任何争执须由特约单位与持卡人直接解决,代办行自当从中协助解决外,也没有其他有关银行卡托收结算的相关内容了。我们注意到《大来协议书》第七条的规定中,“代办行自当从中协助解决”一句话,并没有真正明确代办行(这里是指收单行)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条款明确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相比,“协助”两字显得比较模糊,委托结算人究竟有哪些权利,受托结算人又应当承担哪些义务,如果托收失败,又将如何处理,这里没有明确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