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利润操纵分析(2)
2017-09-10 03:33
导读:4.收入费用,虚假确认。根据需要相应地调整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结转的时间,也是上市公司常用的利润操纵。 5.利息费用,作资本化。长期借款、
4.收入费用,虚假确认。根据需要相应地调整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结转的时间,也是上市公司常用的利润操纵。
5.利息费用,作资本化。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负债的利息支出,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费用化或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一些上市公司为了操纵盈亏,常常以此为手段随意调节利润,将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费用作资本化处理,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
6.虚拟资产,潜亏挂账。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虚增资产和利润,通常对那些超过使用期限而无生产经营能力的固定资产、滞销毁损的存货、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超过受益期限的待摊费用及长期待摊费用、应注销的待处理财产损失等项目,作为虚拟资产而持续挂账结转。
7.股权投资,按需调整。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按持股比例可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若采用权益法核算,子公司实现的盈利或亏损,母公司必须按持股比例确认其投资收益或损失;若采用成本法核算,母公司必须在子公司股利分配时才能确认投资收益,子公司的亏损则不确认为母公司的投资损失。因此,对于亏损严重的子公司,上市公司往往在期末虚假减持其持股比例至20%以下,以暂时逃避其损失;而对于有盈利预期的子公司,若对其持股比例在20%以下,上市公司通常会提高其持股比例至20%以上,以大幅度提高其投资利润。
8.重大事项,隐瞒掩饰。有些重大的不确定事项,一旦不利事实出现,如资产减值、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败诉,上市公司就会损失惨重,有的甚至会遭受灭顶之灾。此时上市公司的“内部人”为了实现短期利润,往往对此予以隐瞒或掩饰。“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是会计报表项目掩饰利润常用的“调节器”;而对诉讼、委托理财、大股东占用资金、担保事项、关联方交易等重大事项则是通过“表外披露”进行隐瞒或掩饰的。截至2002年4月30日止,我国共有137家上市公司由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或批评、谴责),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1.7%。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治理政策
1.完善相关法规,创建良好法制环境。完善的证券法制体系是资本市场健康的前提。我国已颁布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法》、《刑法》、《注册会计师法》、《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保护上市公司各方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它们也存在以下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二是对利润操纵等虚假会计信息的具体确认过于原则和抽象,如“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其可操作性不强;三是对同一个利润操纵下的会计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在相关责任人之间明确划分。因此,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切实保证治理利润操纵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充分发挥法制对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威慑作用。
2.明晰产权制度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产权关系的明晰界定,为规范会计活动创造了两个前提条件:所有者追求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公司各利益相关人与管理当局存在上的合约关系。但由于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产权制度的最大弊端是国有股“一股独大”所造成的“所有者缺位”,这种产权主体的缺位是造成“内部人控制”的根本原因,也是利润操纵的重要原因。因此,治理利润操纵要从源头上铲除造假机制,必须在明晰公司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排除阻力,坚持国有股减持方向不变,在权衡各利益相关人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国有股减持方案,加大国有股的减持力度,以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关系;真正建立有效的权力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所有者缺位”和“所有权虚化”,使各利益相关人有动力监督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防范公司“内部人”利用权力进行利润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