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一个必然的轮回(2)
2017-09-11 03:27
导读:商业银行迅雷不及掩耳的联手出击反过来又加速了基金公司的努力。对于一个号称近四千亿元的货币市场,没有人甘愿袖手旁观。在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公司
商业银行迅雷不及掩耳的联手出击反过来又加速了基金公司的努力。对于一个号称近四千亿元的货币市场,没有人甘愿袖手旁观。在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公司的孜孜以求下,《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办法》于2003年8月中旬面世。
如果说货币市场基金所燃起的战火还仅仅局限于银行和基金之间,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办法》则把硝烟散布到整个领域各个不同的经营主体。这个《办法》被称为证监会赐给券商的一枚“还魂丹”,是在证券公司整体“技术性破产”的艰难时局下的产物。不过,这个《办法》也已经深深地触及了信托业、保险业和银行业的业务领域,在这个《办法》中,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产品的设立比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产品门槛还低,而且基本上是冲着银行的储户而来。这意味着证券和银行之间的竞争也就从暗中转向明处。
银行积极地涉足“货币银行基金”,从表面上来看是与基金公司的一种竞争;从深层次看,是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探索,是与整个金融领域其他主体的一次资源争夺战。对于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说是觊觎已久。商业银行一直不甘于作基金的托管银行、证券公司的清算银行,保险公司也从来不愿意仅仅作基金持有人。从2001年开始,银行和保险公司就从中间业务开始试探混业领域,如今更是企图从资产管理业务入手,成为资产管理的市场主角。很明显,今后资产管理业务还会成为金融业激战的焦点,也会成为混业经营的实验带。
有人说,保险业、证券业和银行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明显,冲突从间接转为直接,等于明摆着告诉大家,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不可阻挡地正在从“暗潮”转化为“明流”。
混业趋势难以遏制
尽管早有不甘寂寞者已经在业务上向混业靠拢,但是对于混业的“雷区”,中国金融业却一直表现不一。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仿佛“混业”就是“风险”的代名词。面对恍若庞然大物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似乎是忧心忡忡,“混业”对它们而言更类似于“大祸临头”;相反,银行和保险业倒像对“混业”满欢迎似的,因为他们总觉得自己手中的资源多,俨然一幅“胜券在握”的模样。最欢迎的当然是老百姓,因为混业经营既能提高效率,又能降低成本,还可减少程序——混业本来也就是客户服务竞争中的产物。于是,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能否被突破,一直是业内探讨和争论的热点。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已实施超过8年的商业银行法在第43条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实施了4年多的证券法在第6条中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这些明确写进条文的规定,构成了我国分业经营的法律依据。然而,就在建立和完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事件发生了,这就是入世。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业的保护期即将过去,已经进入和准备进入的综合性跨国金融服务集团,它们不仅资本运行效率高、成本低,而且能够直接向消费者和投资者同时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产品与服务,这无疑将对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银行、证券、保险业形成冲击。对于那些在分业体制下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某一领域业务的国内金融机构来说,面对入世所带来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严峻挑战,求生求变显然已是时不我待。因此,跟上国际金融业主流,逐步实行混业经营,给我们自己的金融机构一个和外资一样的竞争平台,无疑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三部银行法的修改和制订也就不足为怪了。
还可期待的是,相关的改变也可望在证券法的修改中找到踪迹。据悉,《证券法》将来的修改,还要在分业和混业上下很大的功夫,动作也会比较大。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状况时所说的那样,尽管这次银行三法的制订、修改还有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但还是赞成通过,因为此次修改主要是解决中国银监会职权依法有据的问题。而且,虽然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混业经营的条件还不具备,立法还是以分业经营为主,但也不能把话说死了,否则将来很多事情都不好办。因为资金只有通过充分流动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益,混业经营必然是个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