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民间金融推动金融改革(3)
2017-09-12 01:09
导读:发展民间金融本身要求发展对它们的监管 发展为民营企业服务的金融市场,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包括非国有的投资公司、投资基金、
发展民间金融本身要求发展对它们的监管
发展为民营企业服务的金融市场,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包括非国有的投资公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等等,也包含民营银行、保险公司等。而一谈到这些具体问题,人们自然就会想到民间金融的风险问题,包括它们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所带来的风险。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民间本身的涵义当中就包含着发展对民间金融的监管。金融业是个风险较大、容易出现“欺诈”行为的行业;任何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都是需要监管的,不监管等于不去发展。过去我国已经出现的一些民间金融之所以后来较多,不是因为这种形式本身有问题,而是政府(或性金融组织)没有对其进行应有的监管。我们过去不断地把国有大银行纳入正规的监管系统(同时使它们享有事实上的存款担保),而对民间金融则是让其自生自灭,或者一出问题就想到关掉它、并掉它,没有对其给以足够的关注和管理,其结果是要么“不清楚它们是怎么运行的”、“为什么运行(目的是不是就是‘骗钱‘)”,要么就是问题出得较多,成为金融风险较大的一块土壤。正确的做法是在让其大力发展同时将其纳入严格监管的范围,而不是要么不管、要么不让其发展或是宣布其为非法、或是出了点问题就关掉了事。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的,而它们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是它们被纳入政府(代表社会)对其进行监管的体系之中。从监管难度上说,民间金融实际上要比国有银行更加好管,因为你可以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严厉的、有经济意义的惩罚,甚至把它关掉,而对国有银行,多数经济惩罚措施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对官员的“行政惩罚”还有些意义),也很难对其实施破产性处理。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在建立金融监控体系的问题上,制度设计的前提就应该是假定人们想“投机”、想“骗钱”,而不是假定人们会“出以公心、为经济服务”,只有这样,我们的监控制度才能真正做到防范“骗钱”的人,不让其得逞。而不是出了骗子却大惊小怪。一切制度的功能其实首先都是“防小人”,使小人受到惩罚,讲信用、做“正经生意”的行为才能得以发展。在建立对银行的监控体系的同时,我们也要进一步发展对合法、正当银行行为的保护与保障,比如通过法治对“赖账”行为进行打击和惩罚,通过提供“存款担保”,对一般性的金融风险加以防范。
重视基础性的体制建设
现在在国际上八面威风的大金融机构都是由几十年、几百年前的一些很小、很“土”的机构发展而来的。在少部分金融机构规模扩大的同时,也发生了很多其他的事情:第一,在大量金融机构出现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竞争性、优胜劣汰的金融市场;第二,在多次金融骗局、金融危机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银行监管机制和相应的法治体系;第三,形成了商业道德或商业信用;第四,在新技术基础上,形成现代金融业务;第五,在以上各种发展的基础上,又出现了许多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和新的金融市场(期货、股票市场、投资基金等等都是后来才发展起来的)。
我们作为一个发展家,当然不必什么事都自己重新做一遍,什么“金融骗局”都要经历一遍。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和发挥我们的“后发优势”,借鉴和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借鉴它们已经形成的体制模式和管理机制,一开始就可以起点高一些,一上来就可以也搞一些现代的、新型的东西,如银行业务、投资基金、股票、期货等等。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仍不能忘记那些基础性的、根本性的东西,关键是不能忘记我们还有许多基础性的制度建设尚待完成,那就是金融市场上的竞争、监控体系、法治结构、以及“信用文化”等等。发展地方性的民间金融业,也是建立市场经济金融体制的基础性的过程,因为第一它是发展健全的金融市场所不可或缺的,第二它们的形成和发展特别有利于上述几种基础性体制的建立。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由此而论,我想这里所涉及的也是一个重要的思想问题:我们作为市场经济的“后来者”,在国际上看到的往往是人家发展到今天的“现代的”东西,而往往忽视了这些“现代的”东西是建立在以往多年形成的许多“基础性的”东西之上的;没有那些基础性的东西,“现代的”东西不可能良好地有效运转。忘记了这一点,老是想一下子只搞现代的东西,其结果不仅到头来不能走捷径,相反,却会不断地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