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中小金融机构的新思路
2017-09-12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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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机构是相对于四大
中小机构是相对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而言的,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的产生和,是多种所有制成分发展共存的客观需要,并为广大城乡中小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服务。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中小金融机构的和风险凸显出来。为此,中央银行加强了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对问题严重者采取了兼并、关闭、破产、债转股等措施。监管的唯一目的,应是促进中小金融机构更快、更健康地发展。为此要以往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的经验教训,使监管更好地促进发展。
(一)从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战略出发,高度重视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在发展中防范风险、完善融资机制 首先,要在政策上对国有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一视同仁。那些出于保护国有商业银行而抑制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必须修正。例如,1999年年初,有关部门曾下发预算外资金必须存在国有商业银行的文件,这对非国有银行吸收存款产生了极为不利的。这种做法必须坚决纠正。第二,要减少对中小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使它们能够依法自主经营。这对许多由地方政府管理的中小金融机构尤为重要。地方性金融机构不是地方政府的金融机构,更不是地方的第二财政。要吸取一些地方对信托投资公司干预过多导致经营困难甚至关闭破产的教训。第三,要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正确引导。第四,要处理好从整体上促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对个别问题严重的机构实行市场退出的关系。既不能因为重视中小金融机构而不言市场退出,也不能因个别中小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而忽视从整体上促进其发展。 (二)深化中小金融机构的改革和重组 首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金融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要求,规范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长、行长、副行长的产生和罢免程序,明确各自的职责。此外,要加强对股东行为的规范,防止短期行为。在风险控制、干部任免、劳资管理、产品开发等方面,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经营机制。扩大资金来源。可以允许银行同业之间提供期限较长的借款,对于中小金融机构合理的资金需求,人民银行可以提供再贷款支持。拓展新业务,增加利润来源,增强服务功能。 其次,可以让具备条件的股份制银行上市,增强发展后劲,培养潜在的中小金融机构,增加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 第三,允许中小金融机构参与兼并和重组。通过市场机制的运作和金融竞争,撤并一些经营亏损的金融机构,发展那些有前景的金融机构。在的情况下,可允许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在区域内兼并或重组非国有金融机构,然后在适当的情况下,比如一些大的城市商业银行,允许其跨区域兼并。可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收购重组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或一些中小金融机构,进一步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增强竞争实力。(三)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存款保险体系应当包括全部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如果仅仅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体系,恐怕很难达到提高中小金融机构抵御风险能力的目的。国有商业银行不参加这个保险体系,保险资金就相当有限,何以能实现存款保险?同时,国有商业银行不加入存款保险,等于宣布国有商业银行不存在倒闭、破产的可能,或者最后国家会承担存款人的损失,这样做,岂不进一步降低了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在社会上的信誉?再则,这样做,国有商业银行不需要承担保险费用,其他金融机构则需要承担部分费用,也不利于平等竞争。最后,国有商业银行未必能永远如现在一样,独占金融市场鳌头,国有商业银行信用也不应与国家信用划等号,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加入存款保险体系,从长远看,也有其必要性。 (四)规范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 为了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关闭少数已经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的中小金融机构,或让其破产,是完全必要的。但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办法更为必要。前几年,对于一些行将倒闭的金融机构,采取的是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办法。应逐步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规,使这一行为法制化、规范化。在当前,关键是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关闭行为。首先要分清关闭和破产的区别,避免随意性。其次要改进被关闭金融机构的处置方式。由国有商业银行接管或托管,既加重国有商业银行的负担,也容易产生对中小金融机构不利的社会影响。对被关闭机构的处置,应由作出关闭决定的机关组织人员进行。再次要注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社会影响。对应当退出的金融机构,要根据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合理安排退出次序,避免因集中处理而造成不良的连锁反应。前几年,在个别金融风险重灾区,由于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同时退出市场,不仅使该地区出现金融服务的空白,使中小金融机构从此在该地区绝了迹,也加深了人们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性的印象,降低了其社会信誉。 (五)明确各类中小机构的方向和发展战略 中小金融机构必须根据自身特点,确定正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实行正确的市场定位。就城市商业银行而言,除京、津、沪、穗等大城市外,一般中小城市的商业银行,其主要的服务对象仍应是城市的个体私营。城市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应当继续放在城市小、个体私营经济实体上。信用社的服务对象依然在农村、农户和农村经济。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仍然应以机构为主,但是,增加私人客户应当引起重视。 (六)为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的机构,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不能快速为客户办理结算业务,许多城乡信用社甚至城市商业银行就是因为这方面功能不强而失去优良客户的。这个完全依靠中小金融机构自身的努力是很难解决的,即使能够解决,也将陡然提高它们的经营成本。在正常的市场经济下,中小银行和信用社完全可以通过大银行代理的方式解决,但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却做不到。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联行和清算中心,为这些没有联行的中小金融机构提供结算支付服务。 中央银行还应改变在再贷款上对中小金融机构限制过多的做法,做到与国有商业银行一视同仁。 (七)规范中小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 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那些规模很小的金融机构,其内部治理结构基本上是"一长制",缺少制约,以至造成较大的管理风险。在这些机构初创时期,这种治理结构还比较有效。但随着这些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和业务范围的扩大,这种治理结构就显得很不适应。为此,要建立一套适应这些机构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既能保持它们运行中的高效率,又能防止因权力过于集中而产生决策独裁化;既要发挥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又要使财产所有者能够实现充分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