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债券化(2)
2017-09-12 03:28
导读:三、方案的设计:尝试性的 国内地方政府债券的制度设计,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相关经验。地方政府债券分为一般责任债券和收入债券两大类型。前者以税
三、方案的设计:尝试性的 国内地方政府债券的制度设计,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相关经验。地方政府债券分为一般责任债券和收入债券两大类型。前者以税收权与税收收入为担保,而后者则主要依靠债务资金项目的收益来支付债务本息,以市政公司债券(也称“岁入债券”)为典型代表(Frank J.Fabozzi等1998,pp.348—349)。本文的探究,以一般责任债券为主。
(一)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 1.发债主体、方式与中介。结合国际惯例和国情,国内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应该限定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地方债的发行计划和预算方案,管理债券资金的周转和分配,掌握还本付息的总体状况;省级以下的各级政府不作为发债主体,其债务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进行统一管理。地方债应采取公募发行方式,以体现透明度原则,接受纳税人群体的公开监督。为方便于批量交易和托管,地方债应以记账式债券为主,以培育机构投资主体,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行面向个人的凭证式债券。 地方债的发行中介,可由人行各地大区分行组织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可以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机构,但以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为主比较合适,并由发债主体确定最终承销商。对发行规模较小的地方债,则可在经人民银行和证管机关许可后,由地方政府选择区域性金融中介如地方证券公司、城市商业银行等承购包销。 2.发债审批与评级。国内地方债的发行审批工作应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三个部门共同管理:证监会制定全国统一的地方债管理办法,授权各地证管办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财政部负责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各地的指标分配,监督各地财政部门对债务资金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地方债的发行组织工作。鉴于地方政府债券可采用区域化发行,人总行可授权各大区分行进行发行的操作,对于竞价发行的地方债,人民银行还需组织招投标工作,负责招标的全程管理与监督。 同其他债券一样,地方债也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因而存在信用等级差异以及信用风险。国内地方债的评级,可以参照国际成功经验,从地方政府的地方的水平、财政收支水平和结构、地方财政管理和行政效率、地方财政负债水平等五个方面,进行量化与定性界定;由证监会依照评级结果,给予审核,批准符合信用等级的地方债发行。
(二)地方债的流通与市场监管 发达、活跃的流通市场是债券发行市场的有利条件之一。要实现地方债有序的流通交易,就必须建立严格的债券登记结算管理制度。根据现在的制度规范和已有的市场条件,可以将该类债券纳入中央债券统一登记结算管理系统,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管理。同时,建立、完善地方债的二级托管制度,由信用度高,经营管理规范,债券交易与管理经验丰富的商业银行担当二级托管人,提供地方债的托管服务和债券清算代理业务,为债券流通提供基础条件。地方债的流通,可以借助于多种形式的交易方式。可以商业银行的柜台交易为主,面向个人与机构,发展柜台市场。对资质好、信用等级高的记账式地方债,应允许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也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与回购交易。 西方国家对地方债的市场监管,主要从地方债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等方面进行。未来中国地方债的潜在风险,可能主要源于两个方面:地方政府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以及地方性债券市场的管理缺陷。后者属于技术性,通过完善信息技术条件、规范发行秩序、增强监管经验和手段等途径,比较容易克服;而前者则会在债券发行与清偿、债务资金预决算与执行等环节削弱风险自控能力。因此,需要建立财政部对债券资金预决算的管理制度,证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对其发行和偿付行为的监督制度,以及面向公众和投资者的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在地方政府的债券资金预决算管理上,可供考虑的思路如下:首先由地方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年度内偿债资金,然后由中央财政等部门核定各地债券存量的上限,供地方政府确定年度内债券存量余额水平,以确定年度内债券规模和债务收入的增量;在财政年度决算时,、调整当期债券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在年度财政收支节余较多时,可将上一年度的财政节余资金,适当地进入下一年度的债务偿还预算。